劳动者向公司法人提供劳动应认定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皮先生为某婚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服务范围包括:婚礼策划、专车接送、婚礼主持、现场督导、摄影摄像、新人造型、场地装饰、灯光舞美等。钟先生于2018年4月1日起,自带私家车,担任皮先生的驾驶员。双方口头约定:皮先生每月支付钟先生工资5000元人民币,但公司未与钟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钟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如有业务外出需出车时,皮先生会用电话或微信方式通知钟先生;如无业务需要出车时,钟先生就在家待命,或自行承接其它事活儿。2020年3月30日,皮先生电话通知钟先生因疫情影响无需他继续担任其驾驶员。2020年4月,钟先生提出由皮先生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应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皮先生认为钟先生系为某个人提供劳动,自己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不能据此认定钟先生为公司工作即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存在雇佣关系,故对钟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析】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以下区别:第一、主体适用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须符合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要求。雇佣关系对主体双方无特殊规定,对雇员的要求较为宽泛。第二、人身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第三、雇佣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雇主与受雇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更偏重于雇主对受雇人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权利义务除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及经济补偿、为劳动者缴续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内容广泛,且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确认劳动关系,除依法审核双方当事人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外,还应着重查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等情况。
本案中,虽然皮先生系某婚庆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实际上公司并未给钟先生安排工作,钟先生只为皮先生个人提供服务,实际未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公司也没有向钟先生发放工资,公司与钟先生之间并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次,钟先生确认,如需出车时皮先生会通知他,不出车时就在家等待,工资由皮先生现金发放。可见,钟先生实际接受皮先生的管理,由皮先生向其发放酬劳。综上,钟先生并非与某婚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皮先生存在雇佣关系。
【思考】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考察: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同时,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街20号
邮政编码:421001
联系电话:0734-8867079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