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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可否获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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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可否获双赔



案由】马女士于20206月应聘到某建筑材料公司从事检测工作,双方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养老保险等进行了约定。该公司未依法为马女士登记参加工伤保险。20209的一天马女士受公司安排,在报送检测材料的工作过程中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马女士无责任,对方负全马女士受伤当日被送到医院救治,并诊断为: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并于202011月出院。2020年12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同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马女士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之后,马女士请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以马女士所受伤害系交通事故中第三人造成,且马女士已从第三人处获为由表示不支付马女士工伤保险待遇。

析案】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也即,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条件仅为所受伤害被依法认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述司法解释表明,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除医疗费外,职工享有同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可见,法理上,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因为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不能替代。工伤保险金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侵权的第三人缴纳的,那么,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法律上,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或者补偿。

该案中,马女士的伤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级伤残,故马女士应按级伤残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该公司没有依法马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故马女士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向支付

思考】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仅以其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为前置要件。其所遭受伤害是否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是否从侵权人处获赔均不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要件。此外,相关法律之所以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旨在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分担不确定因素造成的企业经营风险。故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化解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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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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