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能享受年休假吗
【案情】 2017年6月,张师傅到某门窗公司参加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至2020年6月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2020年8月,张师傅到某家居装饰公司工作,工作至2021年5月,张师傅向该公司申请休年休假5天。该公司答复,张师傅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故拒绝安排他休年休假。张师傅对此不解,认为自己已经连续工作多年,理应享受年休假。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案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律、法规设定了职工工作时间等劳动基准,规定了职工休假制度。其中,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要达到的工作时间前提,只有当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时,劳动者才享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但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劳动者作为新进职工时,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有不同理解。实务中,如何认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判断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只有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方可在该用人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
观点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满12个月。据此,职工除在第一种观点所述情形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外,如此前不同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经历与人职新用人单位后的工作经历相连续,则两段或两段以上工作经历合并满12个月后,职工亦可在新用人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该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均主张“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应与新用人单位相关,只是全部连续和部分连续的区别。
观点3,在认可上述人社部复函对“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理解的基础上,主张只要职工在人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职工均可在人职新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并非必须与新用人单位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情形。因此,参照上述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判断工作经历是否连续,则可根据职工的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书面劳动合同、档案记载、离职和人职手续等进行综合判断,按月计算。
笔者认可第三种观点,理由是:其一,立法并未限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必须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相关,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理解为只要职工在人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其入职后即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违反现行立法。其二,处理劳动争议案时较为简便,只要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人职和离职手续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在涉案用人单位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则可根据其人职日期以及累积工作时间计算当年的应休年假天数。其三,用人单位对人职前已有累计工作时间的劳动者的年休假问题,一般均允许劳动者人职当年即可享受,只是对初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无累计工作时间)要求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张师傅于2017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一直工作,2021年5月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之规定,应当享受年休假。
【思考】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理解有误,对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在本单位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拒绝安排年休假,导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从而引发争议。实际上,只要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就可避免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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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