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业务工作 >  劳动权益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服务内容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案例】农民工小肖于2021年4月与一家冷作加工厂订立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5个月,劳动任务为电焊作业。工作中,小肖看到同班组的老师傅们都戴着防护眼镜和手套,于是要求厂长为自己配备眼镜和手套。厂长以小肖还处于试用期,不是正式员工为由拒绝发给。此后,小肖多次被焊花灼伤面部及手部,心情极为不快,为此,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讨个说法。

【案析】这是一起因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按规定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一般也称为个人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等。它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本条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安全使用许可征后,方可投入运行。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防护用品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用人单位或业主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不得任意削减,劳动者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保护的辅助性措施,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毒害和伤害的最后一项有效措施。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属于劳动保护的辅助性措施。不能因为使用和配备了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就忽视了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实施;同时,万一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劳动防护用品可以起到保护人体的目的。一般情况,对于大多数作业,防护用品具有消除或减轻伤害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本案中,小肖所从事的劳动是电焊作业,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得到劳动保护待遇的条件,他应当和其他电焊工一样,由企业发给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至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试用期,它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为了相互了解,考察企业对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能否适应工作岗位,能否完成工作任务,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一段时间。试用期不是企业是否发给劳动者劳动保护用品的理由和依据。劳动者与企业从订立劳动合同那日起,就成为企业的正式职工,就有权享有劳动保护。即使不是正式职工,只要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且所从事的劳动应发给防护用品,企业也必须按规定发给劳动者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思考】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企业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场所和生产条件需要,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依据的,是以预防事故和职业伤害为目的的。凡是在规定的应当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场所工作的劳动者,不分年龄、资历等,都应发给。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陈昌衡
           2021年7月30日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南路20号(北院),邮政编码421001。电话:0734-8867079.

 



主管单位名片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电话:
局办公室:8867001
局信访室:8867069
社保中心:8867273
工伤中心:8867180
考试中心:2896689
基金监督:8867090
劳动监察:12333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档案托管):
2896697、2896674
社会保障卡咨询:8867227
需要其他部门电话?请点击进入》

地址:高新区芙蓉路18号(南院)

高新区长湖街20号(北院)

办公时间:
夏: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