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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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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金先生于2015年5月入职某机电公司。该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0月,金先生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难以上班。2020年12月,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金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受伤伤残等级为五级。2021年12月,该公司在报刊上刊登注销公告,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工商档案材料显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记载无债权债务,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均为零,清算组成员为魏先生、陶先生。金先生获知公司变故以后,便请求魏先生、陶先生支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析】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组织者,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职业伤害是劳动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因素,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代价,所以用人单位要负担全部保险费.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的"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报酬)、工资性待遇、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在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注销或者解散等法人人格灭失时,该"劳动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受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从公司清算组成立并进入清算程序开始,清算组开始掌控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成为公司的受托人,而公司及其股东和外部的债权人则成为信托受益权人。作为受托人,清算组成员应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需要赔偿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某机电公司未依法为金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某机电公司清算组成员魏先生为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先生、陶先生均系公司股东,其在公司清算时已明知金先生在2020年10月工作中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且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未予给付,即某机电公司清算组明知公司对第三人负有债务,却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清算组成员应知工伤劳动者尚未获得赔偿,该劳动债权尚未处置,却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书面知之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知道如果说自己的身体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伤害的话,那么应当找用人单位来承担这个具体的责任。但是,有的时候用人单位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破产,倒闭,这个时候就所求无门了。此时,就要寻求法律帮助。

另一方面,清算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应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从法律本质上看,清算组成员履行的是一种受信义务,因为既然清算组替代了公司原有机关而成为清算中公司的法人机关,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自然应对清算中的公司承担受信义务。公司清算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清算过程受到法定程序的制约,以避免在清算过程中公司为逃避债务或利益股东而作出有损于债权人的不公正行为。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清算组成员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范围应为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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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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