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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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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2020年1月5日,张先生被某汽车租赁公司录用,从事销售业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张先生工资为无责底薪4000元+提成工资构成,试用期2个月,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30日,张先生与某汽车租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先生要求公司按本人底薪标准,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公司违法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6000元。该公司表示不予支持。

案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211月至20221月期间,张先生与某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见,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情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情形中的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也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补充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是,劳动者入职1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的双倍工资,其中包括已支付的一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是规定1年后的部分,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只是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言之,劳动者入职1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而1年后的部分,不需要支付,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202015日入职某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2115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某汽车租赁公司无须向张先生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思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方式予以解除。

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应当"“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解决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第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该责任设定与拟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相结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限制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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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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