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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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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 2019年1月,小汤进入雁城某家公司任销售业务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小汤的月工资均按照他所完成的产品销售计件结算,没有保底基本工资。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不畅,小汤每月只领到500至800元不等的工资。2019年9月,雁城辖区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每月1380元,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都没达到。小汤感到生活颇有压力,数次向公司请求提供最低工资保障。但公司以劳动合同已约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支付形式为由而拒绝了他。

【案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术、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还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实行计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这两种基本工资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计时工资制的转化形式,指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计件工资的特点是将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最直接、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能够直接、准确地反映出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使不同劳动者之间以及同一劳动者在不同时间上的劳动差别在劳动报酬上得到合理反映。

小汤所在公司支付工资的多少是以他月销售量为依据的,事实上实行的计件工资制度,即小汤每销售一件产品,公司即依约付给他完成该件产品销售相应的工资。

尽管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工资自主权,但用人单位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该权利。《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小汤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形式,按小汤每月完成的销售量计算工资,但公司给付小汤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虽然小汤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没有保底基本工资,工资按销售量多少计算,但该约定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小汤所在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按劳动合同支付小汤销售计件工资;与小汤完成的销售量相对应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则向小汤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同时,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 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见,小汤在每月享受起码的最低工资待遇后,还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思考】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施中也有少数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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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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