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拨付业务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 工伤待遇拨付 |
事项内容 | 工伤人员待遇报销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67号 |
条 件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门诊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表(原件)、《工伤保险手册》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 2、住院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全额垫资的工伤患者须提供工伤认定表(原件)、《工伤保险手册》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费用清单、交通(公安)部门出具的结案书。实行挂账管理的工伤患者出院后,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不要和医院结帐,由协议医院和市工伤保险中心统一结帐。 3、既住院又发生了门诊费用的,门诊费用连同住院费用一起报销,医疗期束不得再报销医疗费用。 4、旧伤复发:医疗期结束后,确因旧伤复发者由定点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登记后方可门诊或住院治疗,门诊费用报销同初发工伤,住院治疗实行挂收管理。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报销须提供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工伤认定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报销须提供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工伤认定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的银行转账凭证、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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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下载) | 衡阳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doc 衡阳市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审批表.doc |
受理机关 | 工伤中心待遇审核科(工伤大厅 8867110) |
决定机关 | 工伤中心待遇审核科(工伤大厅 8867110) |
办事程序 | 申请—审核—办理 |
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政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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