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业务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事项内容 | 工伤认定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条 件 |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函;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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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下载: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劳动能力鉴定表.doc (用A3纸打印) |
受理机关 | 市本级:衡阳市人社局南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事大厅1号窗口,电话8867187 各县市,南岳区:属地工伤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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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8867207,8867165 |
办事程序 | 一、 工伤备案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其它轻伤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3日内,登陆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工伤参保单位网上办事系统进行工伤备案,也可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电话报备(电话:8867187,15073471600) 二、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受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认定流程 受理→资料审核→调查核实→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
办结时限 | 受理后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