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回邹祥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送达行政决定书的公告
邹祥(身份证号码:4304*********16):
你于2020年7月向衡阳市本级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共计4个月,实际领取待遇2个月。经核实,你在领金期间,深圳市汇合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为你补缴养老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失业保险金发放经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2023〕12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在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用的,经办机构应停发失业金,并追回补缴期间发放的失业金。因此,你需退回于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684.51元,其中失业保险金2484元、失业基金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171.51元、物价补贴29元。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258号令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684.51元退回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衡阳市就业服务中心,账号:43001530964050002033,开户银行:建行华新支行,通过网银退款请备注姓名+身份证后四位;或至市就业中心驻衡阳市政务中心失业保险4-5窗口办理)。
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如你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琼 陈超
联系电话:0734-8867017/16
联系地址:衡阳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4楼人社专区4-5号窗口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