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人社函[2016]15号
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衡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企业,市干部培训中心: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湘人社函[2016]4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需科目主题。今明两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市干部培训中心要加强公需科目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确定好适应公需科目的参考书目。
二、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采用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等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
三、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各级各单位及市干部培训中心要根据要求主动谋划、积极作为,要针对各行业特点组织公需科目培训,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四、做好2016年继续教育登记。各级各单位及市干部培训中心要加强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可采取证书登记、年度备案卡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符合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领取按《关于做好2014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18号)的要求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证书,确保信息规范完整。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予以确认并加盖印章。对证书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或填写不完整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一律不予登记,也不办理继续教育合格验证。
五、抓好继续教育合格验证。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合格验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