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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法律 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02-17 10:34 信息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浏览次数:



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法律援助中心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条例,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联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援助、方便群众的原则,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

二、法律援助对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重点对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向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                                                                                                  

(二)工亡或者因工伤事故追偿急需治疗的医疗费的;

(三)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的;

(四)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

(五)案情重大、影响面广的;

(六)用人单位法人、负责人逃匿、下落不明的:

(七)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法律援助部门协商后认为应当优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于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处理,一并受理,不再区别对待。

三、法律援助形式

(一)接受劳动者或其他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仲裁申请等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二)为劳动者代为书写劳动仲裁法律文书;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

(四)协商调处劳资纠纷,参与仲裁调解;

(五)对发生重大、紧急劳资纠纷的,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参与协调处置;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办公设备,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确保律师每周值班至少一天以上。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对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坚持仲裁案件庭前、庭中、庭后的全过程调解。

(二)明确流程,完善程序保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的绿色通道,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和劳动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援助,落实"最多跑一次"、"上门服务"等便民服务举措。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优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做出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经审理后依法做出裁决,特别是确保工资争议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三)密切协作,提高应急联动。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联系人制度,负责法律援助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间的工作协调与对接。建立仲裁员预约制度,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已代理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认为有需要的可以专门预约案件指定仲裁员进行案情解说。完善重大突发案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紧急重大劳资纠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第一时间指派律师到达现场参与协调处置,并为相关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探索实践法律援助容缺受理机制。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群体性突发案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机制。

(四)加强沟通,坚持资源共享。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分别做好案件记录和台账管理,准确统计获得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当事人的数据,做到数据准确、信息共享。围绕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动态,研究解决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援助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查阅、复制相关的案卷材料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免费提供查阅和复印等便利。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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