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提出申请的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四)《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六、审批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
办资金;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
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章程及制度;
(四)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使用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申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材料;
(六)服务场所照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八、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2日内答复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5)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
(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以后,应当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审报材料及有关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需现场查验的,应根据申办材料,到申办机构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所需时间不在承诺时限内);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查。
3、时限:5个工作日
复审与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
(室)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分管局领导接到材料后,即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明确不予行政许可。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告知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4)通过网络等渠道定期公告许可办理情况。
3、时限:1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否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收费标准:无
十二、申请地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十三、咨询电话:0734-2880153
十四、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