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我市城区湘江、耒水、蒸水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供水安全、航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衡阳市城区湘江、耒水、蒸水河段禁止采砂区域进行公告。
一、下列河段为禁采区
湘江:起于上游珠晖区光辉村,X=2962370.5,Y=367793.7;止于下游武广高速铁路大桥3000米处,X=2985539.7,Y=375147.7;共 61.4公里水域;
耒水:起于上游珠晖水厂取水口以上100 米处,X=2975180.9,Y=371747.3;止于下游耒河口,X=2980256.6,Y=364746.0;共16.1公里水域;
蒸水:起于上游呆鹰岭镇鸡市村,X=2978743.7,Y=350285.0;止于下游蒸水河口,X=2979175.6,Y=362240.0;共18.20公里水域。
以上坐标为大地2000坐标系,114子午线。具体禁采起止范围以水利部门在河道设置的标识牌为准。
二、禁采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上述禁采区内从事采(吸)砂活动,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砂入刑规定的司法解释,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有采砂船舶、机具必须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船舶集中停泊点。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放的,相关部门依法将采砂船舶、机具强制拖移至集中停靠点停靠,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衡阳市水利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