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27号),市统计局人宣科收文以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贯彻落实了文件的相关精神要求。
第一,明确奖励对象。此次奖励的对象为: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第二,明确奖励标准。此次奖励的标准为:从2014年1月1日起,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原已享受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费父母可选择更改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原领5000元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如不更改则选择一次性补助完。
第三,迅速组织落实。对照文件相关规定,局人宣科对我局在编退休干部进行了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请符合条件的退休干部对奖励方式进行了自愿选择。目前,我局共有14名退休干部符合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条件,其中:已有2名退休干部选择一次性发放5000元;3名退休干部待抵扣原已领取5000元奖励金完成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另9名退休干部为每月领取80月的奖励金,从2014年1月起补发到2015年12月,此次奖励金9月份发放到个人账户。
衡阳市统计局人宣科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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