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统计要闻 >
衡阳市统计局制定出台《基层统计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城调队    时间:2023-07-03 17:30

为加强对基层"四类"统计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促进统计高质量发展,近期,衡阳市统计局制定出台了《基层统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五章(总则、人员配备、工作职责、人员管理和附则)共十七条。

《办法》确定了基层"四类"〔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四上"单位和投资项目〕统计人员配备的要求和原则,即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除需要具备基本的履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学习精神、统计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同时还提出,乡镇(街道)要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辖区面积等条件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配备与人口总量、经济规模、辖区面积等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配备至少1名;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明确负责综合统计工作的人员;各村(社区)原则上由村(社区)会计负责统计工作;"四上"单位和投资项目要配备至少1名统计人员。

《办法》明确了基层"四类"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机构和具体工作职责。其中乡镇(街道)和园区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共十项,村(社区)统计人员、"四上"单位和投资项目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各五项。包括参加和开展统计业务培训、进行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执行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保障统计源头数据、归档管理统计相关资料、做好统计服务等与基层统计相关的各个方面。

《办法》从五个方面就基层统计人员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基层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连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二是规定基层统计人员的变动要严格执行意见征求程序和备案制度;三是规定县级统计部门要制定对辖区内基层统计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考核细则,落实好主体责任;四是规定县级统计部门、园区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共同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做好人员信息库更新维护,抓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培训;五是规定市、县统计部门相关专业要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将有关要求列入业务工作考核内容,完善好考核台账。

该《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衡阳市统计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统计工作的意见》,衡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不断提升人员队伍素质,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的具体举措。下一步,衡阳市统计局将结合实际,抓好《办法》的具体实施,认真梳理总结基层"四类"统计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做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切实打牢全市统计基层基础。


主办:衡阳市统计信息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衡阳市解放大道16号市政府办公大楼10楼
联系电话:0734-8857855 信访举报电话:12388  邮编:421001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    承办:衡阳市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