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统办[2015]10号
衡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
认真做好统计“六五”普法总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各园区统计办:
2015年下半年是统计“六五”普法的检查验收阶段。根据省市“2011-2015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部署和要求,衡阳市统计局将在全市组织开展统计“六五”普法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对照检查,全面反映本地区普法情况
省县市区统计局各园区统计办要以《衡阳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2011-2015年规划》(衡统[2011]35号)和本地区统计“六五”普法规划为主要依据,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组织保障情况。包括成立统计普法领导小组、统计普法工作机构及配备日常统计普法人员情况;制定统计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六五”普法规划情况;建立统计普法工作制度和落实统计普法工作经费情况等。
(二)学法用法情况。包括编印和发放统计普法宣传资料情况;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学法用法情况;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情况;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情况等。
(三)宣传活动情况。包括统计法颁布30周年纪念活动情况;每年“12·4”、“12·8”期间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情况;结合统计“四大工程”、统计开放日、普查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情况等。
(四)普法创新情况。包括统计普法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普法载体创新等。
(五)中期督查情况。包括本地区“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基本情况,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解决问题建议。
对照检查以自查为主,结合统计法制督查开展一定比例的抽查,全面总结统计“六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学习宣传,弘扬依法统计精神,加快法治统计建设。对抽查中发现的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应当补课,促进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扎实开展。
二、认真找出成绩和不足,撰写好工作总结
各县市区统计局,各园区统计办要在全面深入对照检查基础上,认真撰写本地区统计“六五”普法总结报告,填写统计“六五”普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总结报告在内容上,要全面准确地总结本地区统计“六五”普查的主要做法,取得的工作成效和主要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意见建议等;文风上要“短、实、新”,注重用数字和事实说话。
三、积极提供统计“六五”普法产品资料
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局的要求,各县市区统计局和园区统计办在统计“六五”普法总结过程中,要注意搜集普法产品资料,于2015年5月31日前,以光盘等电子版形式报送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并附书面作品目录。市统计局将选取部分优秀产品资料报送国家统计局。
征集的普法产品资料包括:①公益广告(≤90秒)、动画(≤3分钟)、微电影(≤8分钟)、微视频(≤90秒)、形象标识等,各限2个;②法治宣传课件、讲座录像,各限1个;③法治格言、警句、故事、歌曲、书画、宣传画、挂图、漫画等,各限2件(作品集)。
各地要对报送作品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对报送作品拥有知识产权,可在全国范围内免费用于公益性普法宣传,因内容和知识产权产生争议,由报送单位负责。
联系人:王利民 熊海燕
联系电话:0734-8859799
附件:统计“六五”普法情况汇总表
衡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5
年5月25日
附件
统计“六五”普法情况汇总表
(2011—2015年)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1 |
本单位是否成立统计普法领导小组 |
否( ) 是( ) |
2 |
本单位是否成立统计普法工作机构 |
否( ) 是( ) |
3 |
本单位是否配备或者指定日常统计普法工作人员 |
否( ) 是( ) |
4 |
本单位是否制定统计普法规划 |
否( ) 是( ) |
5 |
本单位制定的统计普法规划是否列入当地普法规划(本项只由省级统计局填写) |
否( ) 是( ) |
6 |
本单位是否制定统计普法年度计划 |
否( ) 是( ) |
7 |
本单位是否按时报送年度和中期统计普法工作总结 |
否( ) 是( ) |
8 |
本单位是否设立统计普法专项经费 |
否( ) 是( ) 5年经费数额总计( ) |
9 |
本单位是否编辑印发统计普法宣传资料 |
否( ) 是( ) 5年编印份数总计( ) |
10 |
本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将统计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讲座内容 (本项只由省级统计局填写) |
否( ) 是( ) 5年讲座次数总计( ) |
11 |
本单位党组或领导班子是否集体学习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
否( ) 是( ) 5年集中学习次数总计( ) |
12 |
本单位是否举办统计人员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讲座 |
否( ) 是( ) 5年讲座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13 |
本地区是否举办统计人员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讲座(本项只由省级统计局填写) |
否( ) 是( ) 5年讲座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14 |
本系统是否举办统计人员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讲座(本项只由调查总队填写) |
否( ) 是( ) 5年讲座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15 |
本单位是否会同组织部门等举办地方、部门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统计法制培训班 (本项只由省级统计局填写) |
否( ) 是( ) 5年培训班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16 |
本单位统计人员平均每人每年学法时间 |
( )小时 |
17 |
本地区统计人员平均每人每年学法时间(本项只由省级统计局填写) |
( )小时 |
18 |
本系统统计人员平均每人每年学法时间(本项只由调查总队填写) |
( )小时 |
19 |
本地区是否举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本项只由省级统计局填写) |
否( ) 是( ) 5年培训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20 |
本系统是否举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本项只由调查总队填写) |
否( ) 是( ) 5年培训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21 |
本单位在“12·
4”
和“12·
8”
期间是否组织召开统计法座谈会 |
否( ) 是( ) 5年座谈会次数总计( ) |
22 |
本单位在“12·
4”
和“12·
8”
期间是否在主流媒体刊发有关统计法制建设纪念文章 |
否( ) 是( ) 5年刊发文章篇数总计( ) |
23 |
本单位在“12·
4”
和“12·
8”
期间是否组织户外宣传活动 |
否( ) 是( ) 5年活动次数总计( ) |
24 |
本单位是否组织统计法制征文和书画作品征集活动 |
否( ) 是( ) 5年活动次数总计( ) |
25 |
本单位是否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竞赛活动(不包括为纪念《统计法》颁布30周年 由国家统计局举办的《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 |
否( ) 是( ) 5年活动次数总计( )、参加人数总计(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说明:1.本表由各省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填写。
2.本单位情况指由各省(区、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直接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
3.本地区情况包括各省(区、市)统计局和所辖地(市)、县级统计局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
4.本系统情况包括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所辖市、县级调查队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