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阶段 | 内容 | 说明 |
事前公开 | 行政机关名称 | 衡阳市统计局 | |
管辖事项名称 |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2.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3.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1. 统计行政处罚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衡阳市统计局权力清单中的诸多事项。 2. 若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中有明确的职权名称,以该名称为准。 |
内设机构 及其 行政执法人员 | 指导、监督统计违法处罚工作的内设机构:政策法规科 | 本一览表指出某一内设机构行使与管辖事项相关职权的信息来源于政府网站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特定职能的内设机构以行政执法机关实际分工为准。 |
衡阳市统计局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所在内设机构 | 职务 | 执法种类 | 执法证号 | 1 | 贺秋生 | 政策法规科 | 科长 | 综合 | 湘04003100001 | 2 | 熊光辉 | 政策法规科 | | 综合 | 湘04003100002 | 3 | 刘鹏 | 政策法规科 | | 综合 | 湘04003100031 |
|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执法人员清单,汇总并公开本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
职责权限 | 根据《衡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第五项职责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省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政策法规科加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的牌子。将原由相关业务科室分别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有关职责划入该科。主要职责是: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统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依法管理全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统计普法工作;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包括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 因篇幅所限,在此处并未详尽地列明衡阳市统计局所有主要职能权限。在实际信息公示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悉数列明其职责权限。 |
执法依据 |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 第415号)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四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 第19号)第十二条 | 1. 因篇幅所限,在此处并未详尽地列明衡阳市统计局的所有执法依据。 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界定的职能范围,按照逻辑顺序梳理行政执法活动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明确权力来源的具体条文。 3. 行政执法机关务应当及时更新执法依据,以适应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修改、废止而产生的变化。 |
执法程序 | 1. 立案 2. 调查 1) 调查程序启动 2) 询问查证 3) 检查 4) 证据扣押 3. 决定 1) 听证(如有必要) 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4. 执行 1) 责令改正 2) 警告、缴纳罚款 | 1. 因篇幅所限,此处的执法程序并未穷尽治安管理处罚的所有必经程序,列明上述信息仅供行政执法机关参考,以便明晰事前应当公开的执法程序所涵盖的内容。 2. 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相关执法程序需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3. 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开执法程序时,应做到条理分明,内容完整、详细。 4.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编制执法流程图,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执法程序。 |
监督方式 | 政策法规科 1) 举报电话:0734-8859799 2) 来信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解放大道16号市政府大楼10楼1011房 邮编:421000 3) 来访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解放大道16号市政府大楼10楼1011房。 | 1. 因篇幅所限,此处列明的监督方式仅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方向。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公开监督方式。 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办理程序。 |
救济渠道 | 1. 行政复议: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2.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救济措施包括申请补偿、协商、行政调解、政府裁决、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公开救济渠道。 |
备注 |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并及时更新。 |
事中公示 | 行政执法 | 执法人员 | 出示执法证件(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 | 要求:从事调查、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亮证执法。 |
根据有关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 仅限于根据有关规定配置制式服装、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
执法过程 | 1. 执法过程中必须告知的事项: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和理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 送达相关文书: (一)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笔录;统计行政处罚权利告之书; (三)统计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听证会通知书;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程序性文书。 | 执法过程中不予公示的信息详见《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一条。 |
事后公开 | 执法决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需要公开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对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市统计局的公章。 | 1. 市县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公开内容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 执法信息中含有根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二条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事后需要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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