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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统计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17-08-02 18: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 号)精神,结合《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18 号)文件要求,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紧密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衡阳营商环境,为建设经济繁荣、百姓富裕、生态优美、社会和谐、政治清明的“五个新衡阳”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度建设。制定《衡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等,具体包含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的内容。

2.加强事前公开。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管辖事项名称、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单位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信息公开的范围。

(1)规范事前公开。应当逐项公示本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所在内设机构、职务、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和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的名称、类型、依据、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公示,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进行公示。

(2)公开执法流程。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逐项编制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3)健全公开机制。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健全公开审核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管理。

3.规范事中公示。

(1)严格亮证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严格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做好相应的说明解释工作。

4.推动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等执法结果,及时接受群众监督。

(1)细化事后公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中要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及时在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本单位网站上公布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等执法结果。

(3)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应明确公开信息的审核流程,建立完整的纠错和监督制度。

5.统一公示平台。向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送公示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信息,以方便群众查询。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制度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衡阳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点明确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所有过程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并对记录的归档和使用作出规定。要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本单位实施的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操作细则。

2.规范全过程文字记录。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流程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等,编制完善本单位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汇编》(配备电子版),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标准化的执法文书模板,开展规范化文字记录工作,并按要求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案卷,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逐项梳理音像记录的各类行政执法环节,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明确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管理与责任等。

(3)将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全部资料及时归档保存,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 强化记录实效。充分运用市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并通过平台的运行和监控,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制度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衡阳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审核程序和方式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分别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

2.加强审核主体建设。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并统筹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整合法制干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形成法制审核合力,共同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建立本地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细化法制审核范围。根据《衡阳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规范法制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围绕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是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依法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5.完善法制审核程序。在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内容的基础上,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行为,并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行法制审核。结合自身条件与实际,在按传统形式做好法制审核的基础上,将法制审核程序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搭建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审核权限设置法制审核关口,实现传统形式法制审核向无纸化审核、内网平台审核转变,保证法制审核科学高效、网上运行,并接受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7月—9月)

1.成立领导协调小组。

成立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

起草《衡阳市统计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试点单位和范围、工作任务和措施、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

(二)制度建设阶段(2017年8月—9月)。

1.根据市人民政府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编辑成工作手册,完成时间为2017年9月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9月—11月)。

1.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操作模板,在每一项执法过程中全面严格规范执行三项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执法公示、办案、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2.在实施三项制度过程中,突出问题导向,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总结出适用于不同领域、层级、类别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2月)。

对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工作成果及经验进行总结,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措施,于2017年12月中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统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为成员的市统计局推行行政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改革试点的具体日常工作。

(二)搞好统筹衔接。把推动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与推进“放管服”改革、“两法衔接”、“双随机”抽查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积极协作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全市统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引入公众的第三方评估,积极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完善。

 



                                                                   衡阳市统计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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