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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普”数据看衡阳市人口婚姻状况
来源:社会科    时间:2012-11-01 00:00

  

  婚姻状况指一个国家或地区15周岁及以上人口在婚姻方面的构成,包括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四种婚姻状态。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幸福的婚姻、和睦的家庭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近年来衡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多元化,生活方式更快捷、社会文化更趋于和谐,给衡阳市人口婚姻带来了一系列深刻变化,对人口数量的增长和人口素质的提高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数据,对衡阳市人口婚姻状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婚姻状况总体基本稳定

  据“六普”长表抽样资料显示,2010年衡阳市常住人口婚姻状况基本稳定。在全市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中,有配偶的人口为36.38万人,占69.3%,占比较“五普”下降3.8个百分点;未婚人口为11.96万人,占22.6%,上升3个百分点;离婚人口为0.63万人,占1.2%,上升0.53个百分点;丧偶人口为3.65万人,占6.9%,上升0.2个百分点。

  ()未婚人口较“五普”增加,且男性多女性

  “六普”长表抽样资料显示,2010年在我市15岁及以上人口中,未婚人口为11.96万人,占20.96%,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上升3个百分点,其中,男性占58.2%,比2000年下降7.1个百分点;女性占比41.8%,比2000年上升7.1个百分点。

  从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未婚人口及大龄未婚人口(30-49岁)构成来看,2010年我市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人口占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的比重为9.4%,其中,男性(22岁)比重42.6%,女性(20岁)比重57.4%2010年,我市大龄未婚人口(30-49岁)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人口的比重为6.6%,大龄未婚男女性别比(以女性为100)为278

  由此可以看出:一是我市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大龄未婚人口性别比目前仍然处于较高水平,大龄未婚人口中大龄未婚男性在数量上占比较高,反映出我市大龄未婚人口尤其是男性的婚姻问题仍值得关注。

  ()有配偶人口低于“五普”,“早婚”现象上升

  据“六普”长表抽样资料显示,2010年,我市有配偶人口为287366人,比“五普”减少了31926人;六普中有配偶人口占1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为69.3%,比五普中有配偶人口占1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减少了3.8%。可以看出,与五普相比,我市有配偶的人口在减少,但是有配偶人口所占比重还是较高,婚姻状况比较稳定,人们受封建婚姻观念的影响和束缚逐渐变小,社会的理解和包容性也在逐步增强。

  1、不到法定年龄的“早婚”情况略有上升。从有配偶人口的年龄看,男性不到法定结婚年龄(15-21)占2.85%,“五普”时为0.88%;女性不到法定结婚年龄(15-19)占1.67%,“五普”时为0.08%,与“五普”时相比,“早婚”情况略有上升。

  2、结婚的高峰期在25-29岁年龄段。从有配偶人口的年龄看,20-29岁年龄段中,有配偶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是迅速上升的,20岁占6.19%21岁占12.1%22岁占21.5%23岁占31.9%24岁占43.2%25岁占53.8%26岁占61.1%27岁占69.1%28岁占73.2%29岁占77.9%30岁以后初婚有配偶人口处于平衡状态,说明此年龄段是人生的转折时期、黄金时期,婚姻大事一般都在这个时期完成。

  ()离婚人口高于“五普”,男性再婚比例高于女性

  离婚人口是指已与配偶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到普查时仍未再婚的人口。“六普”长表抽样资料显示,2010年,我市在15岁及以上人口中,离婚人口为0.63万人,占2.36%,比2000年上升1.69个百分点,离婚人口的峰值年龄为40-44岁。可见,自2010年以来,我市离婚人口比重总体上处于上升过程,并基本稳定在较低的水平。离婚人口比重上升现象,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但从我市的数字看,目前影响较小。

  从离婚人口的性别结构看,2010年我市离婚人口中,男女性别比(以女性为100)为153.1,与2000年的212.1相比,呈大幅下降趋势。这一方面反映出男性离婚后再婚率大幅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离婚后尚未再婚的人口总量上,男性人口仍高于女性。

  从受教育程度看,2010年我市离婚人口中高中及以下较低文化程度的男性离婚比重高于女性(3589:2243),大专以上的女性离婚比重高于男性(232:199)。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受过较高教育的女性思想逐步开放,封建婚姻观有了较大变化,婚姻自主性明显增强,对个人幸福和婚姻质量有了更高要求。

  ()丧偶人口减少,女性丧偶比重明显高于男性

  丧偶人口是指配偶已去世,并且至调查时仍未再婚的人。“六普” 10%长表抽样资料显示,2010年,我市丧偶人口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为2.83%,比2000年的6.71%下降3.88个百分点;在丧偶人口中,男性占43.9%,女性占56.1%。从年龄上看,男性、女性的丧偶比例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成倍增长(55-59岁丧偶占比为9.5%,到了65岁及以上丧偶占比64.8%),各年龄段女性丧偶比例均高于男性。

  由此表明,我市丧偶人口中,不仅老年人口占绝大多数、而且男女丧偶比重的差距较大。原因主要在于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丧偶人口绝对量和比重不断增长已成必然趋势,同时由于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因而女性丧偶比重明显高于男性。人口老龄化作为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丧偶的孤独老年人更应成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对象。

  ()不同职业给婚姻稳定性带来影响

  在全市各种职业人口中有配偶的占77.4%,其中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为87.7%,专业技术人员80.8%,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79.9%,商业、服务业人员76%,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78.8%,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72.7%,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76.9%。不同职业间有配偶的人口比例最大差距为15个百分点。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占就业人口的1.26%,各种职业离婚状态人口比例最高的是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比重为2.69%,最低的是专业技术人员,比重为1.8%,高低相差0.89个百分点。由此表明我市各职业间人口的婚姻状况有一定差距,职业性质稳定的人口婚姻状况相对稳定。

  二、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有关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衡阳市人口婚姻家庭关系总体上保持着稳定、和谐的态势,但也存在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大龄未婚人口性别结构失衡、离婚人口比重上升、独身老人比重较大等等。这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我们认为,应从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引导:

  (一)倡导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婚前教育和婚姻问题咨询服务,改变人们传统婚姻不良观念束缚,同时加强男女平等意识宣传也要在人口控制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现象。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婚姻问题,积极倡导严肃认真、感情专一的恋爱观和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的婚姻观。这对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推动和谐稳定的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二)强化婚姻法制教育宣传。婚姻法是维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推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要把普及婚姻法律知识作为保障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婚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明确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当事人对爱人、子女、家庭、社会的责任意识,同时对于婚姻中出现的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也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丰富家庭文化生活。目前常住家庭户以一代户居多,以单身或者夫妻二人居住的家庭为主,这意味着家庭成员有了更多的私人空间,但也在一定程度加剧或导致了一些家庭问题的出现,如年轻人家庭观念和责任不强,有了小家庭后与父母关系疏远,独居老人家庭生活缺失;家庭一旦出现矛盾缺乏中间调解,长期得不到缓解,导致家庭冷暴力、离婚率上升等问题。丰富家庭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凝聚协调作用,可以很好地解决新家庭模式带来的新问题,它不但有利于家庭的和睦,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需要有针对性地创造条件,加强电影院、图书馆、体育场等文体场馆建设;通过社区、居委会这一有利平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家庭娱乐活动;通过对市场的管理和引导,鼓励家庭式休闲旅游、家庭式拓展活动等。

                                                                                      撰稿:何登峰

                                                                                       核稿:刘 霖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抽样工作细则,全市抽取9.3%的人口填写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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