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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来源:魏荣丽    时间:2013-12-27 00:00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

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是提高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6)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衡政发[2013]13)要求,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将于20141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普查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311日至1231日。201411日至331日上门入户进行普查登记。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以社区和村民居委会为普查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DA)执行现场普查登记公务。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经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衡阳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和咨询电话:0734-8856755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312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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