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衡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通告》(衡政通[2016]10号,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精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2017年1月至4月进行普查登记。
《通告》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依法严格予以保密,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农业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将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据法律、条例和规定予以警告和罚款。
《通告》要求,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搞好农业普查工作主要依靠广大农村居民和农业从业者的大力配合。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由各地农业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普查人员届时将佩戴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证件上门核查登记,请被调查户、农业生产规模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做好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广大的农普工作者及普查对象应认真按照通告的要求,依法普查,如实申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