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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农普办【2017】12号 转发省农普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农普办    时间:2017-03-15 00:00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农普办[2017]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按照文件要求,搞好数据审核。

 

 

 

                              衡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文件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

 

 

湘农普办〔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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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和《国务院农普办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国农普办字〔20162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各级数据审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农业普查登记阶段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在当地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地农业普查办公室按照下管一级、分级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质量检查组,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各地区农业普查工作质量的负责人。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是农业普查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工作的执行人。农业普查办公室各主管副主任及其分管的业务组,是其分管业务的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工作执行人。

二、审核验收时间

各级普查质量审核验收时间于11日开始, 331日结束。

三、质量控制

由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通过互联网实时采集、上报数据,因此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将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与审核工作同步展开,对数据质量全程跟踪检查。

(一)质量控制的重点

1、所有应登记的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遗漏或重复;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是否分类准确;有多处地块或农业经营场所的普查对象,其地块或农业经营场所是否遗漏或重复;经营者不在本普查区居住的地块或农业经营场所,在其他普查区是否登记。

2、应登记的住户成员是否遗漏,是否错填非本户住户成员。

3、普查小区内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区内农业经营单位编码是否重复。

4、农业用地与流转、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畜禽存栏、水产品养殖面积等主要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登记是否准确。

5PDA采集数据是否有漏项,表内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是否审核通过。

6、行政村、乡镇普查表指标是否填报齐全;用于互联网录入的纸质普查表与数据采集报送中心的采集数据是否一致;表内逻辑关系是否审核通过;行政村、乡镇表的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审核通过。

7、普查登记结果是否得到普查对象确认。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是否有村委会、乡镇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8、对于使用纸质普查表入户的地区,要重点进行PDA采集的数据与纸质普查表一致性审核。

(二)各级普查机构质量控制及审核任务分工

1、村农业普查工作组对本普查区进行自查、互查和议查工作。

一是自查。普查员按照审核要点对自己负责登记的普查表逐表逐项检查。自查应与登记工作同时进行,一是在入户登记时现场检查,二是对当天登记的普查表进行复核。

二是互查。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本普查区的普查员,对普查表的重要项目进行专项交叉检查。

三是议查。由村(居委会)农业普查工作组召开基层干部或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的座谈会,针对登记对象的重漏问题进行议查。

2、乡镇(街道)农普办在所辖的每个普查区中抽取1/10的普查小区(不足10个普查小区的普查区,也应抽取1个)进行复查,复查对象包括抽中普查小区中的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同时对对所辖区内所有有行政村普查表进行复查。

3、县市区农普办在辖区内抽取10个普查小区进行复查;对县域内所有乡镇普查表和10%的行政村普查表进行复查。

4、市州农普办在辖区内每个县(市、区)各抽取3个普查小区,在辖区内各县(市、区)抽取5%的乡镇普查表和2%的行政村普查表进行复查。

以上各级普查机构所需抽查的普查小区、行政村表和乡镇表均从数据处理中心抽取,并将抽中的普查表填报结果打印出来进行复查。

四、审核方法和步骤

(一)在检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和问题,必须经再次入户核实予以更正。对于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复查的普查机构要通知村普查工作组,对登记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复核;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对全部登记对象进行复核,并再次复查,直至通过为止。

(二)PDA和数据处理中心的审核条件分为强制性审核和提示性审核两类。对强制性审核发现的差错,必须经现场核实后修改通过。对提示性审核结果提示核实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普查登记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更正或保留,并在普查工作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三)各级农普办工作人员须充分利用数据处理平台的审核、查询和汇总功能,将发现的差错和问题,及时反馈给下一级农普办,逐级反馈到“两员”,由“两员”进行现场核实。

(四)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建立现场登记问题的上报和解答机制。对普查登记工作中发现的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整理,逐级上报至省级或国务院农普办,由省及或国务院农普办以书面形式统一解答。

(五)数据审核上报完成前,市州、县市区、乡镇三级普查办要对主要指标表进行初步汇总,各级农普办要根据初步汇总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差异明显的普查项目,要及时组织现场复核,查明原因,确因登记发生的错误要依据复核情况据实更正,必要时重新登记。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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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3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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