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文件
衡农普〔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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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衡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全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高效运转,保障普查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普查工作质量,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了《衡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衡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衡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衡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2016年6月3日
衡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精神,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衡政发〔2016〕1号)要求,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一、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工作职责
1.明确本单位分管领导,指定责任科室和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科室负责人;
2.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指导本系统的农业普查工作,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农业普查工作;
3.负责提供农业普查中涉及本部门的统计数据,并协助市农普办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与评估;
4.负责联系和协调县市区及乡镇两级对口部门农业普查工作;
5.完成农业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统计局
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全市农业普查牵头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是:
1.承担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试点、摸底、培训、登记、数据处理、审核汇总、资料开发等普查各阶段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普查要求提供相关行政记录资料;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普查机构对普查对象进行摸底;组织相关部门对摸底和普查结果与各部门相关行政记录开展审核、分析和评估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开通衡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网站,及时宣传报道国家、省、市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乡镇(街道)普查机构的工作进展、工作动态、业务讨论、经验交流等内容。
5.承担普查数据处理、审核和发布农业普查公报以及数据整理,编辑出版普查资料。
6.依据《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
7.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总结和表彰。
(二)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
1.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工作。
2.负责对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
(三)市委宣传部
1.会同市农普办制定全市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部署宣传工作任务。
2.组织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动员。
3.组织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农业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4.协调做好农业普查公告、农业普查数据等重要数据结果在报刊上发布。
(四)市发改委
负责提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市财政局
1.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2.负责督促县市区、市直园区以及乡镇(街道)普查经费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的保障落实。
(六)市农委
1.负责提供全市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相关政策及相关数据。
2.负责提供全市农业经营单位名录资料;负责对相关农户、农业经营单位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评估。
3.负责督促指导农业经营单位参加所在乡镇的农业普查工作。
4.负责提供全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名录资料;负责对相关单位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5.负责提供全市及分乡镇(街道)村的与普查相关的部门常规统计数据,配合市农普办做好普查相关数据的审核、分析、评估。
(七)市民政局
1.负责提供全市最新居(村)委会名单;负责对相关行政记录摸底情况的审核、分析、评估和认定。
2.负责协调督促市区民政部门为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3. 为保持普查区划的稳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暂停村(居委会)行政区划变更的受理。
4.负责提供全市及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与普查相关的常规统计数据,配合市农普办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分析、评估。
(八)市司法局
1.成立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本系统的农业普查工作,并将普查结果抄送同级普查机构。
2.做好与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工作。
3.配合做好农业普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九)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提供全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农用地数据。
2.负责协助普查机构地图绘制相关工作。
3.负责提供全市及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与普查相关的常规统计数据,配合市农普办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分析、评估。
(十)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与粮食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业机械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
1.组织本系统参与农业普查工作,尤其做好规模户和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及服务业单位的摸底、调查登记等工作。
2.负责提供农业生产、土地经营和流转、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及林业、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农机情况等相关资料。
3.协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关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4.配合做好农业普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一)市文广新局
1.参与农业普查的宣传活动。
2.负责提供与普查相关的部门常规统计数据。
(十二)市扶贫办
1.负责提供扶贫建档立卡等相关资料。
2.协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十三)衡阳警备区战勤办
成立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全市军队系统向社会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的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负责在军事管辖区的各类非军队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按衡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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