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及驻衡部省属医疗保健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人口原始记录凭证。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不仅对新生婴儿的父母、监护人及其本人具有终身保留的意义,而且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与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与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管理具体事宜,但应加强培训与督导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管,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及助产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做好发放登记。助产机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衡阳市〈出生医学证明〉发证单位办证员登记表》(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统一制作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流程
1.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到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领证,并记录存档。
2.各县市区卫生局或委托管理机构凭购证登记本到市妇幼保健院领证,并记录存档。
3.发证机构到当地县市区卫生局或委托管理机构领证,并记录存档。
4.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
(一)首次签发
签发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认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机构不得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签发时间:签发机构要通过孕妇学校培训或医务人员面对面地告知准父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意义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在出院前为新生儿取好名字,尽量在出院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需提交的材料:
(1)接生人员及领证人共同填写好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对签发信息予以确认;
(2)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双面印);
3.签发机构:
(1)七县(市)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在接生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五区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在接生机构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4.签发统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签发机构将《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联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花名册》(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留签发机构存档,另一份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完毕一周内反馈给新生儿父母常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因急产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或其他场所出生的,由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签发程序如下:
(1)申请。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取并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4);
(2)提交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向签发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在现场帮助生产的有关人员出具的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及性别等情况证明;
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附件5);
③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营机构或其他场所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签发。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
因遗失、被盗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出生后3个月内未及时办证,必须在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同时将证明材料和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永久保存。
1.需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附件6);
(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双面复印)、结婚证复印件;
(4)助产机构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5)父母双方的户口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婴儿未上户口的证明;
(6)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旁证材料。
2.补发统一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补发机构将《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联、补发时需提交的所有材料保留存档,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汇总表》(附件7)。
(三)换发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为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由原签发机构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和监护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附件8)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汇总表》(附件9)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废证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废证的管理,签发机构要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应予以整改。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字样,于次年年底前认真清理并填写好《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登记表》(附件10),再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废证进行集中销毁,并最终将其数量和作废原因报至卫生部。
五、《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归档
1.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资料由签发机构档案室归档,并永久保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2.按签发的时间顺序归档。
3.归档资料的内容: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花名册》;
(2)个案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
办理(补发)申请表;
父母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婴儿未上户的证明;
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旁证材料。
六、其他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2.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08〕24号)文件要求,各发证单位不得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
附件:
1.衡阳市《出生医学证明》发证单位办证员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花名册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5.亲子关系声明表
6.《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7.《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汇总表
8.《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9.《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汇总表
10.《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