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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卫生计生委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0 00:00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

  4.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限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审批)。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8.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9.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25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和护理院,床位15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审批。

  10.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1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限资格审核、证书核发,且不含省级单位所属人员)。

  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3.国务院、省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负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将原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计划,组织拟订职业安全监管的规程和标准,完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4.实施健康发展战略,加快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大力推进具有温州特色的生命健康产业,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加强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全面推进卫生强市和健康温州建设。

  5.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幸福家庭,营造良好的改革秩序和发展环境。

  6.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执行情况;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编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指导全市基层卫生、计划生育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制定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与规定。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药具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制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济政策,履行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八)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公共服务以及区域协作机制。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组织实施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对口支援工作。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统筹发展。

  (十七)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以下称直属单位);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公共卫生委员会以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