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若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农村家庭计生奖励扶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是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分担负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要求:“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2023年7月,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3〕4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市、县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需充分论证,并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报省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高于国家和省级发放标准的部分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鉴于市本级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十分紧张,本着“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对未评估的新增提标项目暂无工作计划。我市的农村部分家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目前只能按照此前国家和省级标准按时足额保障到位。
下一步,我委将联合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相关政策,不断探索提高农村家庭计生奖励扶助标准奖励保障。
感谢您对全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