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的建议》收悉,综合市财政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户父母按年龄逢10周岁提高档次的建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规定: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规定》执行至今已有10年,存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没有实现动态调整,与CPI的持续增长存在不匹配的情况,且在执行城独奖励金发放过程中因人员退休类型不同,牵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卫健部门资金来源不同,工作协调成本较高。经与省级相关部门沟通,《规定》有更新的必要,但尚未确定立项,更新计划时间表仍然待定。待省卫健委确定对《规定》更新计划立项,集中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期间,我委将把您按年龄段制定奖励标准的意见提交,争取提高相关奖励标准。
二、关于农村户口的扶助金可与农村养老金平行同档位调整的建议
目前,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是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分担负责。市财政每年足额对四城区进行配套,并按要求及时将上级财政补助拨付我市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确保资金按时发放。按照当前财政事权财权划分,市本级财政与四城区共同分担财政支出,七县市、南岳区、高新区财政支出市本级财政不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要求:“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目前,在财政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本着“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对未评估的新增提标项目暂无工作计划。
下一步,待财政资金压力有所缓解,我委会将您的动态调整建议向国、省卫健委相关司、处提交,由国、省卫健委做相关研究决定。
感谢您对全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