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卫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医院护工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们提出的“我市医疗机构护工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三无’的问题”。市卫健委(原市卫生局)早在2014年即委托市护理学会开展了规范医院护工管理的调研,借鉴各省市经验,在多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衡阳市护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了医院护工管理的培训、准入及监管等各项制度,并委托市护理学会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在南华医院和南华附一举办了两期护工岗位培训班,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护理学会发放《衡阳市护工培训合格证书》。两期培训班共培训社会护工100余人,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护工的来源是社会化的劳务派遣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是垂直管理的关系,管理上存在困难,且护工陪护费为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患方聘请护工又属于自愿的市场经济行为。因此,医院护工管理确实存在难度。
近几年,为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岗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完善护工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卫健委《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市将结合实际,加快制定我市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制度。
(二)加强护工培训。我市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制定后,规定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含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应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完成相应的培训课时和考核,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方能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
(三)加强医院管理。要求各医院加强对探视和陪护人员的管理,完善病区监控、门禁系统的建设;要将护工的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病区内予以公示,医院要设立护工专门管理机构及受理投诉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医疗机构要将患者自聘护工纳入陪护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数量。
(四)加强监管考核。市卫健委将加强对医疗机构护工持证上岗率的监管和考核;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家政公司的监管,督促护理员接受正规培训,确保病人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发证机构、使用护工的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护理员的培训效果和规范管理。
感谢你们对全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