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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9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7-28 16:41

徐志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医疗陪护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陪护人员来源复杂,未受过专业培训,市场管理混乱的问题”,市卫健委(原市卫生局)早在2014年即委托市护理学会开展了规范医院护工管理的调研,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在多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衡阳市护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了医院护工管理的培训、准入及监管等各项制度,并委托市护理学会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在南华医院和南华附一举办了两期护工岗位培训班,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护理学会发放《衡阳市护工培训合格证书》。两期培训班共培训社会护工100余人,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护工的来源是社会化的劳务派遣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是垂直管理的关系,管理上存在困难,且护工陪护费为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患方聘请护工又属于自愿的市场经济行为。因此,医院护工管理确实存在难度。

今年上半年,根据省卫健委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市卫健委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指定了《衡阳市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拟从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申请专项经费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员进行统一培训,但因“医疗护理员”工种未编入《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2019--2021)》中,无法申请专项培训补贴,目前正在跟省卫健委进一步沟通中。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护工培训。我委将进一步与省卫健委沟通,加快我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规定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含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应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完成相应的培训课时,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

(二)加强医院管理。要求各医疗机构加强对探视和陪护人员的管理,完善病区监控、门禁系统的建设;将护工的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病区内予以公示,设立护工专门管理机构及受理投诉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将患者自聘护工纳入陪护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三)加强监管考核。我委将加强对医疗机构护工持证上岗率的监管和考核;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家政公司的监管,督促护理员接受正规培训,确保病人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发证机构、使用护工的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护理员的培训效果和规范管理。

感谢您对全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