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石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新生人口稳步增长的提案》收悉,综合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婚育政策宣传的建议
(一)政策宣传和氛围营造。我委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准确解读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发展形势和生育政策调整的积极意义,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科学健康养育和公平教育,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育龄妇女就业保障。市人社局针对育龄妇女就业保障开展了系列工作。一是促进育龄妇女公益性岗位就业。加强宣传力度加大执行力度,为育龄妇女能安排在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城镇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岗位提供机会,并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鼓励公益性岗位吸纳育龄妇女就业。二是加大基层公共就业平台针对育龄妇女就业服务力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为前来进行失业登记、求职育龄妇女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扎实推进“311”就业服务行动,每年至少免费为失业但有就业意愿的育龄妇女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 1次职业指导、提供1次技能培训信息。
二、关于大力倡导夫妻共担婚孕责任家庭文化的建议
(一)组织开展婚育新风主题活动。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依托每年托育服务宣传月、7.11世界人口日、5.29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活动日等活动积极开展婚育新风文化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婚嫁陋习,摒弃不良婚育移风易俗,倡导婚事新办、勤俭节约文明新风,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倡导男女平等,降低恐婚恐育心理。我市各级团委、妇联积极组织各类青年交友活动,如“星光知己节”、“缘来是你”、“遇见你遇见爱”等婚恋新风活动,促进青年男女加强沟通交流。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法制宣传,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三、关于生育补贴、个人税收、托育服务优惠政策建议
(一)生育补贴相关政策。我委多次开展实地调研、组织专家座谈,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4次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意见,相关成果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目前,省卫生健康委正在牵头草拟《湖南省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育儿补贴制度。我委将在省文件确定落实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出台适合市情的政策。
(二)个人税费减免相关政策。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根据该通知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元提高到 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市税务部门一直积极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直播课堂、上门辅导、专题讲座、税收宣传月活动等多种途径,加强对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的立体式宣传、精准化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税费优惠政策,努力“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三)孕产及托育服务相关政策。
1、我市一直以来统筹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服务,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和儿童各个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实行免费服务,力争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下降。
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详见湘政办发〔2022〕67号文件)明确规定:“全省统一明确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由原1300元提高到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由原1600元提高到3000元。补助标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1)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托育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4)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4号)规定: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其中,用电按我省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用气按当地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水按照当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4、我省2024年将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机构纳入省级重点民生实事,命名为普惠托育护蕾行动,目前省级部门正在对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和入托补贴征求意见,拟按照3000元/新建托位和100元/人/月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给予财政支持。我委将认真组织,联合市财政部门和县市区确保优惠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全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