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作风严谨、坚持原则;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职,科学公正;
(三)熟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
(四)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专业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一)参加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会议,提出评审意见;
(二)参与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三)开展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的政策研究、专项调研等工作;
(四)承担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有特殊专业需求时,评审机构可邀请专家库以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第九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客观、独立、科学、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评审意见负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谋取私利;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申请资料、评审意见等有关评审情况保密,并不得对外透露本人参会信息及有关评审会议情况;
(四)按时参加并完成评审会议及各项工作;
(五)不得以国家卫生计生委评审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六)不得以国家卫生计生委评审专家名义,对外发表有关评估言论;
(七)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应当签署《技术评审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
第十条
(一)专家所在单位参与申报产品研制的;
(二)专家参与申报产品检验工作的;
(三)专家担任申报企业技术顾问的;
(四)专家参与申报产品现场核查的;
(五)专家与申报产品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