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CR-2012-20003
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及驻衡部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衡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人:蒋先媛,联系电话:8255500,电子邮箱:jiangxianyuan1005@126.com。
二○
报送:省卫生厅
衡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
为适应我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利用区域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有序的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一、双向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手术分级目录(2011年版)》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2次以上(含2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7.其他技术、设备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指征
有下列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可将其转回下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诊断明确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老年护理病人;
6.其他诊断明确,病情处于稳定期、恢复期需进行康复治疗的患者。
二、双向转诊基本原则
双向转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级医疗原则。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常见病、多发病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逐级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符合下转指征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中心卫生院作为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转诊服务;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下,应积极参与下转病人的治疗服务工作。
(二)就近转诊原则。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应按方便、及时、快捷的原则就近转诊,有特殊约定转诊关系的除外。
(三)自主选择原则。首诊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情况,最终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并签署转诊同意书。
三、转诊程序
(一)签订转诊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逐级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见附件1),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二)签署转诊同意书。符合转诊指征的,确定转诊后,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填写双向转诊单。医疗机构在上转、下转前,均需填写双向转诊单(见附件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例时应提供前期诊疗信息,上级医院下转病例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
(四)全程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表(见附件3),做好转出、转入登记,并做好相关信息反馈。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医院要对转诊的患者免收挂号费,并简化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对转来医疗机构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如已能满足诊疗需要,应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就医。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树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意识。
(三)建立健全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内部流程、管理规范、考核及奖惩制度等。要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转诊过程出现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协调处理好各医疗机构之间及各医疗机构与“120”救护中心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双向转诊运行流畅。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医疗机构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中,定期进行汇总、评估和考核。市卫生局将协同医保、农合等部门对各医院双向转诊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将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
1.衡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协议书(参考样本)
2.衡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
3.衡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登记表
附件1:
衡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下级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乙方:(医院名称)
为贯彻落实《衡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精神,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双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实施双向转诊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将疑难、危重病员及其它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乙方诊治。
二、乙方对甲方转送的危重患者优先安排诊疗,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在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将居住在甲方服务范围的康复期及其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转至甲方进行后续和康复治疗。
四、双方要及时向对方提供患者的有关诊疗资料,上级医疗机构要对下转患者提出后续治疗和管理方案。
五、下转的患者如病情发生变化,接收医院要及时与转出的上级医院联系,上级医院要及时安排经治医师参与诊疗,必要时派驻到基层单位指导诊疗。转出的上级医院派驻医师不收取会诊费。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以更好地体现以患者为中心,双方承诺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如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则违约方应向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并予改进。
七、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县市区卫生局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衡阳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存根)
姓名 性别 年龄 健康档案号 编号
转诊原因
转往医疗机构 患方联系电话
转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患方知情同意签字
转诊医疗机构 转诊医生
双向转诊(上转)单
编号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公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自费 | |||
转诊医疗机构: | 转往医疗机构: | |||||
病情摘要及处置情况: | ||||||
转诊目的: | ||||||
转送方式:救护中心接送、转诊单位护送、患者自理 | ||||||
患方知情同意签字: | ||||||
转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转诊单位盖章: 转诊医生 | |||||
转 入 | 接受医疗机构: | |||||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接诊医生 | ||||||
双向转诊单(存根)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转出病区 床号 住院号
转诊原因
转往医疗机构 患方联系电话
转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患方知情同意签字
转诊医疗机构 转诊医生
双向转诊(下转)单
编号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门诊号: | 住院号: | |||
转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 |||||||
转诊性质及部门:会诊 门诊 急诊 住院 其他: | |||||||
病情摘要及诊疗情况: (住院患者详见出院小结) | |||||||
后续治疗方案与管理建议: | |||||||
预约复诊或随访时间、方式: | 患者知情同意签字: | ||||||
转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转诊单位盖章: 转诊医生: | ||||||
接 收 | 时间: 接诊医生: | ||||||
附件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双向转诊登记表(样表)
健康 档案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 址 | 就诊 时间 | 诊断 | 转出 时间 | 转往 医院 | 随访 情况 | 转回 时间 | 处理方案 | 转诊医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级医院名称)
双向转诊登记表(样表)
登记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诊断 | 转诊 时间 | 转入时间 | 转出时间 | 转诊分类 | 医师 签字 | ||
门诊 | 急诊 | 住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