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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26 13:34

 

HYCR-2011-20001  

 

关于印发《衡阳市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及驻衡部省属医疗保健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我们在广泛征求各级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衡阳市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衡阳市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强化助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妇幼保健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标准(试行)》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死亡问责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孕产妇死亡是指孕产妇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终止后   42   天内,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因工作缺失导致的孕产妇非正常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溺水、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第四条 助产机构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服务能力,按照《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为孕产妇提供优质、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应当根据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要求,履行职责,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和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进行。即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追查孕产妇系统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履行职责以及在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孕产妇急救网络及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孕产妇系统管理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要求进行,三级保健网络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村级(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   .及早发现全部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保健情况登记。  

2   .开展以孕产妇系统保健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政策。  

3   .免费为待孕及孕妇发放叶酸和提供基本的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服务。  

4   .按照《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对辖区内的孕妇进行定期的产前检查,逐个开展高危筛查。动员评分低于   10   分的孕妇到具备助产资质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护送评分高于   10   分的高危孕妇到县(或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5   .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不得承担接生任务。  

6   .定期参加乡级例会,及时上报各种信息数据,报告孕产妇基本情况和需求。  

(二)乡(镇)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按照湖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要求,负责全乡镇、社区范围内全部孕产妇的保健服务,负责正常和高危评分   ≤10   分孕妇的产前检查、监护和住院分娩处理(未取得助产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承担住院分娩业务)。  

2   .接受村级的全部转诊,并与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对在分娩过程中发生高危评分   ≥10   分的孕产妇及危重新生儿应及时请求上级会诊和转诊。  

3   .负责村级保健人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到村检查指导工作,帮助核对、筛查与管理高危孕产妇。  

4   .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各种记录,对辖区内的孕产妇按照孕产妇危险因素评分表进行高危筛查,并实行分级管理。  

5   .向孕产妇及其家人进行孕产期健康教育,免费为孕产妇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宣传、咨询、检测服务。  

6   .每月召开一次村级保健人员例会,并定期向县级汇总各种信息数据及工作进展情况。  

7   .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   健全乡、村保健管理网络,杜绝辖区内非法接生和擅自截留高危孕产妇现象。  

8   .按照     乡镇产科建设合格县     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落实产科人员、房屋、设备、药品、急救等管理措施,保持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的畅通。  

9   .按规定的时间落实好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工作。  

(三)县级  

1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制定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年度规划,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  

2   .明确并督促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履行各自职责,落实湖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相关规定。  

3   .建立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完善县、乡两级孕产妇急救网络,公布急救电话,建立健全孕产妇转诊抢救的有效机制,接受基层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会诊,为全县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  

4   .指导与支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配齐配全产科设施,创造住院分娩必备条件。有计划地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科人员进行培训和进修。  

5   .发现孕产妇死亡必须在一周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立即上报。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死亡的孕产妇及时进行评审,分析原因,采取干预措施。  

6   .每季度对全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一次,拟定出下阶段工作重点。  

7   .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内容包括反馈总结前一阶段工作,交流布置下阶段工作,并对他们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8   .加强全县助产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助产技术人员对常见产科合并症的处置能力。  

9   .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规范高危孕产妇的分级住院及转诊程序。  

第三章孕产妇抢救与死亡报告  

第七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要求,执行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报告抢救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支持。  

第八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均应立即向同级妇幼保健院报告,妇幼保健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配合妇幼保健院进行孕产妇死亡调查,并提供所需的全部病历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现场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凡可避免死亡孕产妇,调查组必须在孕产妇死亡   2   周内,向衡阳市卫生局上报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四章责任确定  

第十一条 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对辖区内死亡孕产妇进行评审   ,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   ,   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孕产妇死亡的属责任追究范围:  

(一)非法接生的。  

(二)对辖区内孕产妇不按要求进行系统管理的,对高危孕产妇未执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和危险告知的。  

(三)对高危孕产妇未严格执行《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和《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而导致高危孕产妇漏筛漏管,不执行高危孕产妇报告、分级管理、分级住院分娩等规定的。  

(四)违反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原则,截留高危孕产妇,转诊不及时、不到位、无护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执行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拒绝执行会诊抢救或抢救不及时的。  

(六)按相关政策对贫困孕产妇应给予救助,贫困孕产妇因经济原因而未能住院分娩的,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经济原因停药、不予输血等医疗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开展剖宫产术的。  

(八)其他经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评审确定为可避免死亡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而造成孕产妇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造成孕产妇死亡的单位、个人,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一年内,出现一例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的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一个月,出现两例以上可避免孕产妇死亡者,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从事助产。情节严重者,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实行     一票否决     制。凡孕产妇死亡责任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并分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材料。  

第十七条 不严格执行湖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标准(试行)》,不履行孕产妇系统管理、高危孕产妇筛查和管理职责,并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   2     7   项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扣发责任领导、责任人的奖金或绩效工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暂停执业、待岗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扣发奖金或绩效工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凡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的,按死亡赔偿数额的   10%   扣减责任单位的卫生事业经费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从被确定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