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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26 13:34

衡 阳 市 卫 生 局

                                                              文 件

 
衡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衡 阳 市 物 价 局
 
衡卫发〔 2011 13
 
关于印发《衡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
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纠风办、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物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价格合理,遏制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了《衡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卫生局                衡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衡阳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衡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全市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 2010 12 31 日起 ,必须全部参加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过去以市州为单位网上采购药品立即停止。
二、医疗机构所需药品(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外)必须全部通过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采购,统一执行《湖南省 2010 年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要在 2010 12 31 日前 ,与单位监察部门共同统计好本院已采购的库存药品,报市卫生局备案,属于本次中标药品的,一律按新的零售价格销售,不属于本次中标药品的,按原零售价格销售,直到用完为止。
第二章 医疗机构
四、全市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按照《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人责任,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五、医疗机构要及时召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 临床必需、质优价廉 的原则,从《湖南省 2010 年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中遴选并确定本单位所需使用的中标药品目录。
六、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用药目录选定省药品采购平台上公示的中标药品委托配送企业,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后,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预计数)、价格、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优惠条件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要有计划性和达到一定数量,不得随意零散地发送采购订单,原则上常规药品一个月采购不得超过两次。
八、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采购价格和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有关规定,不得 二次议价 或变相压价;要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不得违反合同中有关药品数量、回款时间、优惠条件等规定。
第三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切实履行中标人和配送人的责任,确保中标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中标药品所注明的品种和价格供应药品,并保证药品质量。
十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订单要及时响应并及时发货。医疗机构发送的一般订货信息,应在当日确认并回复,急救药品订货信息,应在当时确认并响应;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及时足额配送到位,最长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急救药品在 4 小时内送到。
十二、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对于无法向偏远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到位或委托配送过于分散的药品,由中标企业提出申请,经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批准,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转配送一次。
第四章 网上采购流程 
十三、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各参与方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工作程序,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相互配合。
十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一般程序:
1.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部门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电子采购订单,通过网上采购平台,向供应商发送电子化采购订单。
2. 供应商收到网上采购订单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和反馈,根据医疗机构采购要求进行备货,并按时送达采购人。
3. 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无误的在网上进行全部或部分订单确认;对于有疑义的产品,医疗机构要及时发送退货请求,供应商收到退货请求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出相应回应。
十五、对急救药品可实行紧急采购程序:
1 、医疗机构先行电话告知采购请求;
2 、供应商根据医疗机构请求先行配送;
3 、医疗机构对到货进行验收入库;
4 、完成紧急采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在网上采购平台上完成紧急采购品种电子订单的发送和到货确认;供应商 2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平台上完成订单响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 辖区内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复查工作中,要 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采购、中标结果和新的零售价格,每年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 2 次以上的专项督查, 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公示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全市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1 、对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2 、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入围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3 、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入围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4 、以其他非入围药品取代入围药品进行配送的;
5 、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
6 、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十八、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2 、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3 、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4 、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5 、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不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
7 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十九、 市药品集中采购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药品集中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以及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化解矛盾,要坚决查处在药品采购和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健康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本办法由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以前所发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