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某人力资源公司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却接受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来源:市卫健委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3-06-05 17:44

【案情简介】2022年6月资某某因病住院7天后,返回公司要求上班,某人力资源公司以其身体不适应工作而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资某某到村委会开出证明后前往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诊断为农民工煤工尘肺一期,随后向某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投诉,诉称某人力资源公司涉嫌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要求依法进行处理。2022年8月某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该案转某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与处理】2022年8月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某人力资源公司展开调查取证后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能提供粉煤灰系统运维期间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的相关记录;2.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固定劳务用工合同》未将承包项目中粉煤灰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条件如实列出,也未提供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资料;3.未能提供资某某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以及梁某某、谢某某等12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仅提供了无职业健康检查备案资质的某人民医院出具的每周年健康体检报告);4.在与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写明。

某市卫生健康委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和二款、第三十三条笫一款的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某人力资源公司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完毕,本案于2022年12月结案。                             

【法律分析】此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多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需要逐一分析定性,分别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该公司未能提供资某某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以及梁某某、谢某某等12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者的”进行处罚。考虑到该公司执行了健康体检,只因对职业病防治了解不够没到具有备案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体检,且初次检查之前也没有行政部门的指导,建议给予警告,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该公司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不作处罚;

第三,该公司在与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写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笫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处罚。考虑该公司初次违法,建议给予警告,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该公司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固定劳务用工合同》未将承包项目中粉煤灰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条件如实列出,也未提供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进行处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给予某人力资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并履行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义务而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本案的查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规范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具有教育及警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事关广大劳动者健康福祉与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应自我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规范化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形象提升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