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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精神病医院未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精神科医务人员、设施、设备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来源:市卫健委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09-05 17:48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12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执法人员对某精神病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超过核准登记床位收治患者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行为,经审批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并参照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市精神卫生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中的问题清单,开展了多次调查取证。

经核查,该医院存在:1. 超过核准登记床位收治患者,未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精神科医务人员、设施、设备。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床位299张,收治精神障碍住院患者768人(2022年5月23日当天),且未配备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2.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患者日常病程记录、阶段小结、辅助检查结果异常及复查记录、记录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等。3.未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患者汪某某梅毒初筛阳性,未经复核确诊梅毒;患者刘某无智力筛查量表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等。4.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内科执业医师熊某某为患者单独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等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合议,该单位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医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2022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2022年8月4日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为一起精神病医院未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精神科医务人员、设施、设备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总体上看,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办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此类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证据材料充分。本案卷宗证据材料近260页,工作量较大。承办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充分收集证据材料。一是对该精神病医院的医务人员信息和检查当天该精神病医院收治的精神患者进行了精准核实,收集了患者名单详细清单。二是对存在问题的15份病历进行了深入调查取证,复印了相关病历,并对相关医务人员就病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询问,对违法事实进行逐一认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法律适用正确。对该精神病医院未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精神科医务人员、设施、设备的法律适用问题。《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于以上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为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于本案精神病医院的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思考建议】

在精神疾病多发的背景下,按照国家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关要求为应管尽管、应治尽治,日益增长的精神疾病诊疗需求与从事精神卫生的医务人员以及设施、设备不足的矛盾日渐凸显。目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短缺,尤其(副)主任医师紧缺,造成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卫生安全相关核心制度上难度较大,如三级查房制度中关于查房周期的规定,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而实际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于签名的(副)主任医师是否严格执行了查房制度的认定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