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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案

来源:市卫健委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09-05 17:49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12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有限公司进行了2021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出具了报告书(报告书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无某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当天,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属地卫生监督部门协助下,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询问,确认了该公司2021年10月15日为某有限公司出具了2021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书,而且未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某卫职健处便函[2021]23号)规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技术服务项目,应当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报送。

 

经查实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该违法行为在《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无相应的规定,鉴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决定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授权委托人曾某当即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2022年6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10日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上述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虽违法行为单一,但收集的书面证据资料繁多,执法人员充分考虑了证据链的关联性和多样性,最终达到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适用准确。具体体现在:

 

(一)证据充分

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收集了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2.调查程序合法。采集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曾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曾某在法律文书签字的合法有效性:2022年4月12日经询问调查曾某有关未按规定报送某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询问笔录》,经曾某签字属实、注明日期,证实调查取证合法有效。

 

3.证据链完整。执法人员在某市某有限公司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通过查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当即打印了某市某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查询结果并经某公司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同时书写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了陪同检查人胡某某身份证、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书》,初步锁定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确定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属地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陪同下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延伸调查,书写了《询问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最终确定该违法行为的存在。

 

(二)违法事实认定准确

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执法人员在受检企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采集了相关证据,两方证据进行相互印证确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违法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未按规定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的规定。

 

【思考建议】

(一)行政处罚由谁实施问题

本案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坐落在我市,其对我市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后未按规定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被处罚主体不在我市,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并未对行政处罚管辖作特别规定,因此应由我市实施行政处罚。也有执法人员认为,我市发现违法线索后应通报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进行处罚,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值得商榷。

 

(二)本案件查办中协查取证问题

本案发生在我市而被处罚主体不在我市。可否由外地企业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外地执法人员只能对当事人发生在当地的违法行为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取证,本案对发生在我市的违法行为向外地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取证应由我市执法人员实施,外地执法人员无相应执法权限但可提供协助。

 

(三)本案“违法”与“处罚”相当,对同类违法行为有较强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本案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后不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报送的典型案例,在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违法”与“处罚”相当的原则,最后对当事人给予了一万元的最低处罚。通过此案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起到了教育和震慑作用,在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中有着重大意义。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相关职业卫生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律意识和依法依规服务意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