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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临床用血储存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来源:市卫健委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3-01-06 17:52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7日,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检验科储血冰箱温度使用人工监控,日监测记录次数为二次,不符合《WS 399-2012血液储存要求》的规定“血液储存设备使用人工监控时,应至少每4h监测记录温度1次”。执法人员立即下达卫生意见书责令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某市卫生健康局对医院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医院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由于血液储存自动温度监测系统损坏,故采用人工监测记录温度,因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不了解,每日对血液储存冰箱温度监测记录为二次。2022年3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经合议,某市卫生健康局认定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21日医院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本案是一起临床用血安全监督的典型案例,来源于卫生监督员在血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案由较为新颖,调查取证充分,认定事实清楚,依法认真查处,体现了卫生监督员过硬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执法效果明显,对类似案件的查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执法人员取证认真细致。因医院临床用血量小且只供医院自行使用,在现场检查时未查见血液存储冰箱有存放血液,血液温度监测人员也辩称很久没有血液储存了,温度记录是例行公事,就算没有血液储存也会记录的。针对这一辩称,监督员通过调取血液出入库登记记录,上面显示2021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均有血液入库及出库的记录,对照血液冰箱温度记录成功锁定违法事实并固定了相关证据。

三、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合理;该案的办理过程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回避等权利,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公正合理。《WS 399-2012血液储存要求》规定,血液储存设备使用人工监控时,应至少每4h监测记录温度1次。现场检查发现该院血液储存设备使用人工监控,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输血科冰箱记录,记录日期10月1日至31日,11月1日至17日贮血专用冰箱温度每天记录2次,显然不符合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本案是一起医院临床用血的违法行为,在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血站对血液安全把控较好,但对于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对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要求不甚了解,特别是未设置输血科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血液安全培训不到位,需要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加强普法宣传,督促医院强化培训,落实依法管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