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衡卫发〔2017〕166号)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衡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衡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规范化,根据《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衡政办发〔2017〕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委机关及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指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本委法制机构,是指政策法规科、综合监督科。本委承办机构,是指委机关内设科室及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第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拟作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超越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拟作出的本细则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委综合监督科进行审核。
第五条 委机关科室承办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处罚需提交的材料:
1.目录清单;
2.案件受理记录;
3.立案报告;
4.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场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认证意见等;
5.授权委托书;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委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7.合议记录,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结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强制需提交的材料:
1.目录清单;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3.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4.封条、查封、扣押决定书;
5.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6.物品清单;
7.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委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卫生计生、法律等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事项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八条 承办机构向委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委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委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分管法制负责人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过专家论证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委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承办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衡阳市卫生计生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