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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阳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3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3-24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尊敬的谭志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耒阳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用于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建议》已收悉。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的规定,市政府在2003年将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上收到市里统管。中心是一级法人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分级核算的管理模式。由于2012年以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低,财政补贴比例低,致使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小,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后不足以确保管理机构基本运转,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累计净收益之和仅为170.52万元,其中: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南岳区五个县市区均为负收益,需市本级调剂平衡方可运转。2013年各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略有提高,各县市区累计净收益之和为1165.46万元,但是截至2013年底,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南岳区四个县市区的增值收益净结余仍为负收益。

考虑到各县市区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民生工程十分重视,先后将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了财政预算,尽管还有一些差距,发展也不平衡,但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全市住房保障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我们从2013年度开始,将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结余部分返还县市区政府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财政配套资金。

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净收益分配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保障房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政府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不得挪作他用。2013年度县市区增值收益净结余 1165.46万元(其中耒阳549.46万元)已经管委会批准由市财政拨付县市区保障房专户,2014年度县市区增值收益净结余1257.39万元(其中耒阳436.31万元)已上划市财政专户(管委会尚未批准)。

目前中心增值收益采取的是收支匹配的权责发生制核算模式,而业务收入中定期存款利息很大部分资金流入需要定期存款到期才能实现,即账面增值收益现金流滞后,同时每年增值收益的净结余分配要到次年财政决算批复以后兑现,因此2015年度县市区增值收益净结余正在拟定分配方案。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