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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衡阳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和缴存限额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7 来源:

  各中央、省属直管驻衡单位、银行机构: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湖南省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湘建金[2018]30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且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结合衡阳市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限额作适当调整。

一、凡在我市缴存的单位,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6%~12%之间,即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6%,最高不得高于各12%。

二、中央、省属直管驻衡单位和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银行业,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54元/月。

三、此前相关政策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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