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26 来源:
一、缴存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账户设立
(一)单位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账户。
1.单位开户所需提供资料
⑴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
⑵住房公积金单位协管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⑶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清册;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所需资料—中心受理审核资料、提供受托银行归集账户—单位办理缴款—开户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开户所需提供资料
⑴新开户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清册》办理个人账户开户手续;
⑵单位新增职工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新增人员个人账户开户手续;
⑶职工已在衡阳行政区域内缴存开户的,应填写《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转移开户手续。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所需资料、缴款—中心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三、单位年检年审
缴存单位必须每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年审。
(一)年检年审内容
1.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别、单位机构类型、行业、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比例;
3.确定职工上一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二)年检年审时间
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检年审所需提供的资料
1.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2.单位当月职工工资发放表。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从年检年审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经年检年审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年内不再变更。
(四)缴存基数的核定
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我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五)缴存比例的核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目前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部分缴存比例最低各为6%,最高各为12%。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六)月缴存额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单位部分亦按个人部分同等金额缴存。
我市每一年度的缴存限额,由市管委会确定。职工的月缴存额不应低于或超过每年经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中央企业、省管单位参照湖南省直单位的缴存限额。
四、缴存
(一)汇缴
单位应按月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
1.单位整体补缴
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按以下方式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⑴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⑵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中心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职工个人补缴
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进行补缴:
⑴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⑵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⑶缓缴补缴的;
⑷其他需要补缴的。
(三)个人账户转移及合并
1.个人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包括同一归集点内转移和跨归集点转移。
2.个人账户合并
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如有多个户头,需填写《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四)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办理封存与启封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1.个人账户封存
⑴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的应办理职工账户整体封存手续;
⑵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2.个人账户启封
职工需要恢复缴存或因工作调动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五)免缴
按市劳动或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仍应按照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1.条件
⑴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⑵单位连续两年严重亏损,且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时,可申请缓缴;
⑶降低比例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2.需提供资料
⑴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所需资料—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五、基本信息变更及单位注销登记
1.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2.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六、其他
(一)住房公积金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目前统一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
住房公积金每年结息一次,计息期为上年的7月1日至本年的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中。
(二)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财政预算或者单位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三)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