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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衡金管字[2021]12号


关于调整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实施细则的通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性需求,结合2020年《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政策执行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作如下调整与规范:

一、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购买家庭首套、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低首付款分别为20%30%

二、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规定。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只享有提取或贷款其中一项政策。

三、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汇缴满5年,且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二)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汇缴未满5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个人缴存时间未满两年的,贷款额度按30+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 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个人缴存时间未满三年的,贷款额度按30+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个人缴存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贷款额度按30+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上述月平均缴存额不计补交部分(财政代扣单位除外)。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月缴存额之和*100进行计算。

四、明确按揭合作项目准入及签约放款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房屋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可先办理准入,房屋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可办理签约放款;对存在有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特殊情况项目,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行企业承诺后,房屋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可先办理准入,主体工程封顶后办理签约放款。

五、规范按揭合作项目准入基本条件、基本资料

(一)基本条件

1、开发商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开发、建设手续、证件齐全;

3、申报准入楼栋房屋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二)基本资料

1、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立项批复

4、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及抵押查询情况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股东会决议

10、企业近三个月财务会计报表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开发商企业信用报告

12、开发商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13、申报楼栋建筑情况(附照片)

14、申报楼栋房屋销售情况

15、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16、其他补充资料

六、规范按揭合作项目签约基本条件、基本资料

(一)基本条件

1、申请按揭贷款项目楼栋主体封顶或四分之三以上;

2、申报签约放款楼栋房屋销售情况平均每栋达30%以上;

3、开设了履约金监管账户。

(二)基本资料

1、《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2、开发商、资金监管银行已盖章的《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履约金监管协议》

3、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及抵押查询情况

4、申报楼栋建筑情况(主体封顶或四分之三以上全景照片一张)

5、申报楼栋销售情况(附房产政务网网签备案情况)

七、按揭合作项目准入、签约审批流程。由备案制恢复为审批制。程序为:管理部初审——个人信贷科复审——个人信贷科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审批。

八、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业务由管理部审批。

九、遇到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范围调整为"缴存人及其配偶",其它提取政策不作调整。

十、停止执行[衡金管字(20201]文相关政策条款,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 4月1日起实施。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 3 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