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实施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驾驶员考核是企业考核的基础,是确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的前提。驾驶员考核日常分散进行,企业考核集中时段进行。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社会评价:社会评价采取问卷调查和网络上投票方式;
(七)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采取月计分1000分制,另设加分值100分。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考核的年平均值计总分值的85%,另加15%第三方评价计分为最终年度分值。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确定等级。月度和年度计分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等级,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质量考核基础资料或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五)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注册之日起计算,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试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以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每个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市本级主要新闻媒体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网站上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章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档案等材料。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数量、出租汽车数量、车辆运营证或道路运输证件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企业文化与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违章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数及后果等;
(四)经营行为情况,包括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车辆能耗和使用节能减排技术等情况;
(七)稳定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八)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人数、效果(含照片和视频资料),新能源出租汽车数量等情况。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根据《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初评,并在市本级新闻媒体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诉或者举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结束20日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形成汇总表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核定,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四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衡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二)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电话或网站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证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继续教育记录中”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三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进行举报。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和变更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和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近三年连续被评为AAA级的经营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以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四)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有2个A级的,核减车辆经营权15%;
(五)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有2个B级或者有3个A级的,核减车辆经营权30%;
(六)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有3个B级的,应当收回全部车辆经营权。
(七)收回的车辆经营权,按相关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证书和标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颁发证书和标牌;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下的,不予颁发证书和标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标牌。AAA级、AA级出租汽车企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督导下,可在出租汽车服务设施上标注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等级,逐年更新。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评定的考核等级降级。
(一)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二)发生1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记录在其《从业资格证》的“信誉考核记录”上,在从业资格证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
(三)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四)不参加考核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可对其所驾驶车辆实行停运处理,并暂停其从业资格,经培训合格后才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为0分的;
(二)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均在5分以下。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县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部门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衡阳市交通运输"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衡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颁发的《衡阳市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考核办法》同步废止。
附件1: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值 | 评分标准 | |
企业管理 (80分) | 管理制度 | 10 |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应急预案、运营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投诉受理回复等制度的,每缺一项扣3分,管理制度未落实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
合同管理 | 10 | 不与驾驶员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并报管理部门备案的,每车次扣3分。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每项次扣3分。扣完为止。 | |
驾驶员权益保障 | 10 | 不按规定公开收费情况的扣3分;未保证驾驶员劳动报酬权的每项次扣1分;未保证驾驶员休息休假权的;每人次扣1分,未保证驾驶员社会保障权的每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信息化建设 | 20 | 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每台次扣1分;不合格的每台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20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6分,扣完为止。 | |
职工教育培训 | 10 | 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参加率为95%以上,每下降1%扣0.1分,扣完为止。 | |
安全运营 (200分) | 安全责任落实及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 70 | 未设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各扣15分;未完善和坚持实施企业安全运营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运营培训制度、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运营季度检查制度、安全运营季度培训教育制度、安全运营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运营目标考评与奖惩制度每项各扣5分;坚持车辆按期维护及安全例检,每少1次扣5分;安全会议记录、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车辆维修记录、事故登记台账及安全自查台账齐全, 每少一项扣2分;驾驶员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 事故处理档案齐全,每少一项扣5分。 |
交通责任事故率 | 40 | 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交通责任事故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次/车扣4分,扣完为止。 | |
责任事故伤人率 | 40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001人/车扣2分,扣完为止。 | |
责任事故死亡率 | 50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为0,不扣分)的,每增加0.0001人/车扣2分,扣完为止。 | |
经营行为 (300分) | 交通违法行为 | 60 | 根据电子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违法行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次/车扣1分,扣完为止。 |
经营违法行为 | 240 | 发生议价(包车除外)、乱价、违章拒载、故意绕道、甩客、强行合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当程车票、聘用未取得资格人员上岗,租用、转借资格证等经营违规行为的(经营违法违规行为0,不扣分),每台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运营服务 (320分) | 车容车貌 | 150 | 出租汽车经营时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车内脏乱有异味的; 座套不清洁或未及时换洗的; 车内有果皮、槟榔、纸屑、灰尘等的; 车顶墙布破损油污,脚垫及地板胶不干净、不完好的; 仪表台放置与运营无关的坠饰物,抹布、茶杯等物品摆放无序的; 后窗台乱堆放物品及后备厢脏乱差、不整洁、照明灯无效、开启装置不完好及有其他影响后备厢内部整洁的; 车辆未及时清洗的; 车身有严重凹陷(超过10平方厘米)的; 车身锈斑、脱漆(超过10平方厘米)的; 车辆待喷漆上路运营的; 车辆保险杠、灯罩有脱落、错位、破损的; 车 窗玻璃开启不自如,贴反光膜或防晒膜残缺的; 轮毂盖不齐全完好整洁及有其他影响车身整洁现象的。 根据查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记录(不合格率为0,不扣分),每台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乘客投诉 及处理(含各职能部门的投诉及处理) | 150 | ①企业接听投诉电话考核: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将每月不定期、同等量抽查各企业投诉电话接听情况,接听投诉电话不规范的每次扣4分;投诉电话无人接听(拨打企业投诉电话至自然挂断或至语音提示无人接听即为无人接听)或乘客来电反映企业投诉电话无人接听的每次扣6分。 ②企业服务投诉处理考核:未按规定要求对交办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和上报的每起扣4分;因企业处理不当造成二次投诉的每起扣4分;企业处置投诉不当,定性不准的每起扣4分;企业处理投诉与上报情况不符的每次扣6分。 ③企业总投诉率考核:企业总投诉率=来电来访投诉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投诉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3分。 ④立案查处有责投诉率:立案查处有责投诉率=立案查处有责投诉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有责投诉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1分。 | |
媒体曝光 | 20 | 因服务质量低劣而被当地及以上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台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社会责任 (100分) | 维护行业稳定 | 100 | 违规上访每次扣30分;群访(20人以上)每次扣50分;越级到省级以上上访每次扣80分;群访(10人以上)越级到省级以上上访每次扣100分;出现罢运、堵路、堵桥等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每次扣100分。 |
加分项 (100分) |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 60 | 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 驾驶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15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加5分。 建立企业品牌车队,社会反响良好的加10分。 |
社会公益 | 40 |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0分;企业所属驾驶员有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每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
注:第三方评价每年度一次,其计分占年度考核总得分的30%,具体评价方式待定;
附件二: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记分项目 | 记分分值 | 记分代码 | 评分标准 | 备注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20分 | 101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 |
102 |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03 | 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驾驶资格的。 | |||
104 | 出租或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 |||
105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06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107 | 对急需帮助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或拒绝为老、弱、病、残和孕妇服务,情节严重的。 | |||
108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中央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109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 |||
110 | 转让,转卖,涂改,伪造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使用假票的。 | |||
111 | 营运中不悬挂车牌或故意遮挡、污损车辆的。 | |||
112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10分 | 113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
114 | 从业资格证未按期进行注册或年审或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115 | 处于空车状态的车辆以交接班、加气、塞车、不顺路、路程远等不正当理由拒载的。 | |||
116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旅客集散地,处于停运状态择客变相拒载的。 | |||
117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118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119 | 拒绝配合乘客投诉或行业违章案件调查或处理的。 | |||
120 | 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造成出租车营运站场堵塞的。 | |||
121 | 营运时故意遮挡、污损企业名称、服务资格证号等有关营运服务标识信息的。 | |||
122 | 不主动上交或归还乘客遗失财物、恶意侵占的。 |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5分 | 123 |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
124 | 未经乘客同意,不打表计费的。 | |||
125 |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 |||
126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127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的。 | |||
128 | 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129 | 违规安装或使用车载电台的。 | |||
130 | 在出租汽车营运站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及上、下客及不服从现场管理调度的。 | |||
131 | 不向乘客提供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 | |||
132 | 行车时吸烟、吃零食、嚼槟榔、打手机、不系安全带的。 | |||
133 | 营运车辆车身破损、残缺,影响车容车貌的。 | |||
134 | 车身、车厢内卫生状况差的。 | |||
135 | 未按规定随车配备灭火器、三角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的。 |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3分 | 136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和禁烟标志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37 |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留长发长须,穿背心短裤拖鞋开车的。 | |||
138 | 出租汽车经营时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车内脏乱有异味的; 座套不清洁或不及时换洗的; 车内有果皮、槟榔、纸屑、灰尘等的; 车顶墙布破损油污,脚垫及地板胶不干净、不完好的; 仪表台放置与运营无关的坠饰物,抹布、茶杯等物品摆放无序的; 后窗台乱堆放物品及后备厢脏乱差、不整洁、照明灯无效、开启装置不完好及有其他影响后备厢内部整洁的; 车辆未及时清洗的; 车身有严重凹陷(超过10平方厘米)的; 车身锈斑、脱漆(超过10平方厘米)的; 车辆待喷漆上路运营的; 车辆保险杠、灯罩有脱落、错位、破损的; 车窗玻璃开启不自如,贴反光膜或防晒膜残缺的; 轮毂盖不齐全完好整洁及有其他影响车身整洁现象的。 |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1分 | 139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车辆运营证等有关营运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40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41 | 在出租汽车内堆放与营运无关杂物的。 | |||
142 |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信息与驾驶的出租汽车信息不符的。 | |||
143 | 未经批准在出租车上乱贴各类广告的。 | |||
加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加5分 | 201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
202 | 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加3分 | 203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204 | 有拾金不昧行为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
205 | 个人获得省、市级荣誉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的,加1分 | 206 | 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誉活动行为的。 | ||
吊销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吊销服务资格证 | 301 | 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302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依法判刑的。 | |||
303 | 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车牌、计价器、顶灯等专门用服务设施及证件的。 | |||
304 | 违反 律法规,组织、煽动或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305 | 一个考核期内累计两次考评得分为0的。 |
注: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总分值为20分,每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衡阳市实施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驾驶员考核是企业考核的基础,是确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的前提。驾驶员考核日常分散进行,企业考核集中时段进行。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 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社会评价:社会评价采取问卷调查和网络上投票方式;
(七)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采取月计分1000分制,另设加分值100分。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考核的年平均值计总分值的85%,另加15%第三方评价计分为最终年度分值。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确定等级。月度和年度计分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等级,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质量考核基础资料或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五)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注册之日起计算,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试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以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每个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市本级主要新闻媒体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网站上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章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档案等材料。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数量、出租汽车数量、车辆运营证或道路运输证件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企业文化与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违章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数及后果等;
(四)经营行为情况,包括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车辆能耗和使用节能减排技术等情况;
(七)稳定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八)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人数、效果(含照片和视频资料),新能源出租汽车数量等情况。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根据《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初评,并在市本级新闻媒体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诉或者举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结束20日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形成汇总表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核定,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四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衡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二)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电话或网站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证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继续教育记录中”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三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进行举报。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和变更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和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近三年连续被评为AAA级的经营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以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四)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有2个A级的,核减车辆经营权15%;
(五)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有2个B级或者有3个A级的,核减车辆经营权30%;
(六)考核等级在5年经营期限内有3个B级的,应当收回全部车辆经营权。
(七)收回的车辆经营权,按相关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证书和标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颁发证书和标牌;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下的,不予颁发证书和标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标牌。AAA级、AA级出租汽车企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督导下,可在出租汽车服务设施上标注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等级,逐年更新。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评定的考核等级降级。
(一)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二)发生1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记录在其《从业资格证》的“信誉考核记录”上,在从业资格证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
(三)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四)不参加考核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可对其所驾驶车辆实行停运处理,并暂停其从业资格,经培训合格后才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为0分的;
(二)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均在5分以下。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县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部门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衡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颁发的《衡阳市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考核办法》同步废止。
附件1: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值 | 评分标准 | |
企业管理 (80分) | 管理制度 | 10 |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应急预案、运营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投诉受理回复等制度的,每缺一项扣3分,管理制度未落实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
合同管理 | 10 | 不与驾驶员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并报管理部门备案的,每车次扣3分。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每项次扣3分。扣完为止。 | |
驾驶员权益保障 | 10 | 不按规定公开收费情况的扣3分;未保证驾驶员劳动报酬权的每项次扣1分;未保证驾驶员休息休假权的;每人次扣1分,未保证驾驶员社会保障权的每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信息化建设 | 20 | 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每台次扣1分;不合格的每台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20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6分,扣完为止。 | |
职工教育培训 | 10 | 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参加率为95%以上,每下降1%扣0.1分,扣完为止。 | |
安全运营 (200分) | 安全责任落实及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 70 | 未设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各扣15分;未完善和坚持实施企业安全运营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运营培训制度、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运营季度检查制度、安全运营季度培训教育制f、安全运营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运营目标考评与奖惩制度每项各扣5分;坚持车辆按期维护及安全例检,每少1次扣5分;安全会议记录、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车辆维修记录、事故登记台账及安全自查台账齐全, 每少一项扣2分;驾驶员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 事故处理档案齐全,每少一项扣5分。 |
交通责任事故率 | 40 | 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交通责任事故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次/车扣4分,扣完为止。 | |
责任事故伤人率 | 40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001人/车扣2分,扣完为止。 | |
责任事故死亡率 | 50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为0,不扣分)的,每增加0.0001人/车扣2分,扣完为止。 | |
经营行为 (300分) | 交通违法行为 | 60 | 根据电子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违法行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次/车扣1分,扣完为止。 |
经营违法行为 | 240 | 发生议价(包车除外)、乱价、违章拒载、故意绕道、甩客、强行合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当程车票、聘用未取得资格人员上岗,租用、转借资格证等经营违规行为的(经营违法违规行为0,不扣分),每台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运营服务 (320分) | 车容车貌 | 150 | 出租汽车经营时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车内脏乱有异味的; 座套不清洁或未及时换洗的; 车内有果皮、槟榔、纸屑、灰尘等的; 车顶墙布破损油污,脚垫及地板胶不干净、不完好的; 仪表台放置与运营无关的坠饰物,抹布、茶杯等物品摆放无序的; 后窗台乱堆放物品及后备厢脏乱差、不整洁、照明灯无效、开启装置不完好及有其他影响后备厢内部整洁的; 车辆未及时清洗的; 车身有严重凹陷(超过10平方厘米)的; 车身锈斑、脱漆(超过10平方厘米)的; 车辆待喷漆上路运营的; 车辆保险杠、灯罩有脱落、错位、破损的; 车 窗玻璃开启不自如,贴反光膜或防晒膜残缺的; 轮毂盖不齐全完好整洁及有其他影响车身整洁现象的。 根据查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记录(不合格率为0,不扣分),每台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乘客投诉 及处理(含各职能部门的投诉及处理) | 150 | ①企业接听投诉电话考核: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将每月不定期、同等量抽查各企业投诉电话接听情况,接听投诉电话不规范的每次扣4分;投诉电话无人接听(拨打企业投诉电话至自然挂断或至语音提示无人接听即为无人接听)或乘客来电反映企业投诉电话无人接听的每次扣6分。 ②企业服务投诉处理考核:未按规定要求对交办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和上报的每起扣4分;因企业处理不当造成二次投诉的每起扣4分;企业处置投诉不当,定性不准的每起扣4分;企业处理投诉与上报情况不符的每次扣6分。 ③企业总投诉率考核:企业总投诉率=来电来访投诉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投诉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0.3分。 ④立案查处有责投诉率:立案查处有责投诉率=立案查处有责投诉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100%,有责投诉率为0%不扣分,每增加0.1%扣1分。 | |
媒体曝光 | 20 | 因服务质量低劣而被当地及以上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台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社会责任 (100分) | 维护行业稳定 | 100 | 违规上访每次扣30分;群访(20人以上)每次扣50分;越级到省级以上上访每次扣80分;群访(10人以上)越级到省级以上上访每次扣100分;出现罢运、堵路、堵桥等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每次扣100分。 |
加分项 (100分) |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 60 | 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 驾驶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15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加5分。 建立企业品牌车队,社会反响良好的加10分。 |
社会公益 | 40 |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0分;企业所属驾驶员有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每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
注:第三方评价每年度一次,其计分占年度考核总得分的30%,具体评价方式待定;
附件二: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记分项目 | 记分分值 | 记分代码 | 评分标准 | 备注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20分 | 101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 |
102 |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03 | 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驾驶资格的。 | |||
104 | 出租或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 |||
105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06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107 | 对急需帮助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或拒绝为老、弱、病、残和孕妇服务,情节严重的。 | |||
108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中央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109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 |||
110 | 转让,转卖,涂改,伪造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使用假票的。 | |||
111 | 营运中不悬挂车牌或故意遮挡、污损车辆的。 | |||
112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10分 | 113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
114 | 从业资格证未按期进行注册或年审或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115 | 处于空车状态的车辆以交接班、加气、塞车、不顺路、路程远等不正当理由拒载的。 | |||
116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旅客集散地,处于停运状态择客变相拒载的。 | |||
117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118 | 经营过程中因服务等原因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 |||
119 | 拒绝配合乘客投诉或行业违章案件调查或处理的。 | |||
120 | 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造成出租车营运站场堵塞的。 | |||
121 | 营运时故意遮挡、污损企业名称、服务资格证号等有关营运服务标识信息的。 | |||
122 | 不主动上交或归还乘客遗失财物、恶意侵占的。 |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5分 | 123 |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
124 | 未经乘客同意,不打表计费的。 | |||
125 |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 |||
126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127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的。 | |||
128 | 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129 | 违规安装或使用车载电台的。 | |||
130 | 在出租汽车营运站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及上、下客及不服从现场管理调度的。 | |||
131 | 不向乘客提供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 | |||
132 | 行车时吸烟、吃零食、嚼槟榔、打手机、不系安全带的。 | |||
133 | 营运车辆车身破损、残缺,影响车容车貌的。 | |||
134 | 车身、车厢内卫生状况差的。 | |||
135 | 未按规定随车配备灭火器、三角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的。 |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3分 | 136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和禁烟标志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37 |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留长发长须,穿背心短裤拖鞋开车的。 | |||
138 | 出租汽车经营时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车内脏乱有异味的; 座套不清洁或不及时换洗的; 车内有果皮、槟榔、纸屑、灰尘等的; 车顶墙布破损油污,脚垫及地板胶不干净、不完好的; 仪表台放置与运营无关的坠饰物,抹布、茶杯等物品摆放无序的; 后窗台乱堆放物品及后备厢脏乱差、不整洁、照明灯无效、开启装置不完好及有其他影响后备厢内部整洁的; 车辆未及时清洗的; 车身有严重凹陷(超过10平方厘米)的; 车身锈斑、脱漆(超过10平方厘米)的; 车辆待喷漆上路运营的; 车辆保险杠、灯罩有脱落、错位、破损的; 车窗玻璃开启不自如,贴反光膜或防晒膜残缺的; 轮毂盖不齐全完好整洁及有其他影响车身整洁现象的。 | |||
扣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扣1分 | 139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车辆运营证等有关营运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40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141 | 在出租汽车内堆放与营运无关杂物的。 | |||
142 |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信息与驾驶的出租汽车信息不符的。 | |||
143 | 未经批准在出租车上乱贴各类广告的。 | |||
加分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加5分 | 201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
202 | 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加3分 | 203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204 | 有拾金不昧行为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
205 | 个人获得省、市级荣誉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的,加1分 | 206 | 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誉活动行为的。 | ||
吊销项目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 的,吊销服务资格证 | 301 | 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302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依法判刑的。 | |||
303 | 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车牌、计价器、顶灯等专门用服务设施及证件的。 | |||
304 | 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或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305 | 一个考核期内累计两次考评得分为0的。 |
注: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总分值为20分,每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主办: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衡阳市数据局 地址:衡阳市解放大道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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