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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0-07-31 发布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王雁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非法营运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                                  

二、案例正文

标题:罗某某非法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77月,罗某某购买D5***7小车一辆,偶尔接受熟人请托收费接送。2019107日上午,罗某某在未获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熟人请托,驾驶自有车湘D5***71名乘客自衡阳市石市乡送至衡阳市高铁站,熟人微信转账给罗某某50元钱。 当天,在衡阳高铁站下车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调查与处理】

   2019107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罗某某及车上乘客进行了询问。罗某某陈述了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取证情况进行摄像,并对罗某某和车上女学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当事人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湘D5***7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对车辆及现场进行拍照,制作了现场勘验图。同时对违规行为使用的车辆予以暂扣

2019109,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向当事人罗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罗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罗某某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

20191114日,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做出对罗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周某某不能提交相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处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罗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典型意义】

长久以来农村还是熟人社会,经济也欠发达,并不是家家户户有车,因此像本案中请托熟人运输接送的现象普遍存在,但目前法律规定相关运输行为必须申请许可、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如没有相关许可证就必须接受一定处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农村运输市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旅客道路运输安全。此案对于无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私家车主、特别是农村还在进行该类经营的农村私家车主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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