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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0-08-03 发布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王雁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教练证                               

二、案例正文

标题:罗某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有教练证的私家车主罗某擅自将自有湘DT5**8小车改装成副驾驶具有教学辅助刹车的“教练车”,并在未取得有关证件的情况下,擅自招揽学员进行培训。2019年3月10日,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四中队在衡阳市龙泉驾校内例行巡查,1名女学员坐在驾驶位、罗某坐在副驾驶位正在DT5218小车上进行科目二培训学习被执法人员查获。

【调查与处理】

2019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罗某及车上学车女士进行了询问。罗某陈述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取证情况进行摄像,并对罗某和车上女学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当事人罗某身份证复印件、DT5**8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对车辆进行拍照。同时对违规行为使用的车辆予以暂扣,经调查查明2016年罗某个人购置DT5**8小型车辆,利用自己是教练员的身份私自将自有私家车改装为教学用车辆,招收学员进行驾驶员培训

2019年4月17日,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向当事人罗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罗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罗某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3日,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做出对罗某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当事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驾驶员越来越多,驾驶员培训业务也日益增多,私家车主私自改装自有车进行驾驶培训时有发生,但私家车和教练车存在较大差异,不适合新手学员学习驾驶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驾驶培训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取得相关证件后才能从事驾驶培训。公众一般可能认为有教练证有车就能培训学员,没意识到尚需申请有关许可证件。此案对无证私自改装私家车进行驾驶教学培训者具有极好的教育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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