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未按照规定开展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案评析
一、标题
案由:周某(湘耒阳0967)未按照规定开展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案
二、基本案情
湘耒阳机某船舶于2021年10月15日从江苏大港开航,同年10月25日抵达衡阳港停泊在宏昌码头水域,10月27日,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路运政大队城区中队执法人员在衡阳市湘江宏昌码头水域例行检查,经现场勘验,发现周某在开航前未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自查、未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由船长签字确认,其未按照规定开展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
三、案件解析
周某未按照规定对其所有的湘耒阳机某船舶开展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1、湘耒阳机0967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和《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证明该船舶的所有人是周某;证据2、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某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证据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湘耒阳机某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的事实;证据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各壹份,证明该船未按照规定开展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的事实;证据5、《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证明该船的配员情况。当事人周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后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中周某系因个人疏忽忘记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主观恶性较小,且该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不长、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本机关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金额恰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典型示范意义
(一)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本案中,周某违法的主观恶性较小,亦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一年度以内一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本机关作出罚款贰仟元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案件办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问题是当事人听证权力的确定。《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及第二款"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的规定,本案系海事管理案件,按照上述规定,对自然人罚款1万元以上其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对周某罚款贰仟元,当事人周某在本案中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办理此类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办理海事案件时,要注意与当事人做好释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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