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前告知通知书
案号:
被告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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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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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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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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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的下列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