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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7-12-01
衡阳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知识产权建设,根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衡政办发〔2017〕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市局的执法机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市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着重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方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行政处罚应公开事项名称、标注、依据等。
(五)执法程序。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
(六)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机关监察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处罚涉及重大违法案件,可能影响公民、法人等其他群体的权益或社会稳定的,应当在立案后通过公示载体及时将查处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 在政务大厅主动公示行政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结果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衡阳市党政门户网站和市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网络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建立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网络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衡阳市科技局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职责分工,分别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时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应按规定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执法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时在局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和更新。
信息中心负责公示信息的网上发布,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出台行政执法奖励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行政执法过错追法全究办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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